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第二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求真务实 锐意进取 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10-31 阅读数:
要依法适用停止侵害民事责任。责令停止侵害是制止侵权行为继续实施的民事责任。停止侵害的具体形式是多样化的,不是抽象单一的。凡能够制止侵权行为继续实施的具体方式,原则上都可以归入停止侵害的范围。凡一审判决时侵权行为仍在继续的,一般应当判决停止侵害,并尽可能在主文中明确停止侵权的具体方式和内容。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责令停止侵害的实际需要,在判决主文中可以明确责令当事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材料、工具等停止侵害的具体方式,但采取这些销毁措施应当与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当,以确有必要为前提,且不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平衡当事人之间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停止侵权会造成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的极大失衡,或者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实际上难以执行,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利益衡量,在采取充分切实的全面赔偿或者支付经济补偿等替代性措施的前提下,可不判决停止侵权行为。
要坚持全面赔偿原则。要依法确定侵权人的侵权损害和因制止侵权行为等引起的损害的赔偿责任,降低维权成本,加大侵权成本,努力确保权利人获得足够的损害赔偿。在确定损害赔偿时要善于运用证据规则,全面、客观地审核有关赔偿计算的证据,充分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有关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认定损害赔偿事实同样要采取优势证据标准,按照高度盖然性认定有关证据的证明力。要避免简单适用法定赔偿方法,尽可能引导当事人选用侵权受损或者侵权获利方法计算赔偿。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所持证据的行为推定侵权获利的数额,要有合理的根据或者理由,所确定的数额要合情合理,具有充分的说服力。要注意参照许可费计算赔偿时的可比性,充分考虑正常许可与侵权实施在实施方式、时间和规模等方面的区别,并体现出侵权赔偿适当高于正常许可的精神。适用法定赔偿时要尽可能细化和具体说明各种实际考虑的酌定因素,使最终得出的赔偿结果合理可信。特别是对于涉及文化产品的著作权侵权赔偿的确定,要充分考虑网络和音像等文化市场的实际交易状况,恰当地体现出智力创作的市场价值,注意研究和参考在先案例,注意与同类案件的在先判决相互协调,既不能以加大保护力度为名不合理的提高赔偿数额,也不能片面强调适度保护而使权利人的损失得不到合理补偿。至少要做到在同一地区的类似案件得到基本相同的处理,全国各地的赔偿数额不宜有过大的差异。要注意发挥审计、会计等专业人员辅助确定损害赔偿的作用,对涉及赔偿确定的使用费、版税、损失额和非法获利额等,引导当事人运用专业人员帮助计算、说明和质证。要积极探索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专业评估问题,在条件成熟时适当引入由专业机构进行专门评估的损害赔偿认定机制。
第二,依法积极慎重适用诉前临时措施,增强司法救济的有效性。
包括申请诉前停止侵权、诉前证据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在内的诉前临时措施是一项特殊的知识产权救济制度。依法正确适用诉前临时措施,对于及时有效地制止侵权行为和保护知识产权,具有独特的作用和重要的意义。
要准确把握诉前停止侵权的适用条件。采取诉前停止侵权措施既要积极又要慎重,既要合理又要有效,关键是要依法进行。诉前停止侵权主要适用于事实比较清楚、侵权易于判断的案件,侵权可能性应当达到基本确信的程度。要注意适度从严掌握认定侵权可能性的标准。对于商标和著作权侵权案件,尤其是假冒和盗版等显性侵权和故意侵权案件,应当积极采取有关临时措施。在认定是否会对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应当重点考虑有关损害是否可以通过金钱赔偿得以弥补以及执行预期。可以用金钱补偿或者能够用金钱合理地量化补偿数额,且有可执行的合理预期的,一般不认为是难以弥补的损害。担保金额的确定既要合理又要有效,主要考虑禁令实施后对被申请人可能造成的损失,也可以参考申请人的索赔数额。要严格审查被申请人的社会公共利益抗辩,一般只有在涉及公众健康、环保以及其他重大社会利益的情况下才予考虑。
要防止当事人滥用诉前临时措施制度。诉前停止侵权涉及当事人的重大经济利益和市场前景,要注意防止和规制当事人滥用有关权利。要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注意依法适时解除诉前停止侵权裁定。要加强在诉前临时措施申请错误时对受害人的救济,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或者已经实际构成申请错误,受害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要依法积极受理,并给予受害人应有的充分赔偿。特别是,对于当事人为阻碍他人新产品上市等重大经营活动而恶意申请诉前临时措施,致使他人的市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形,要注意对受害人的充分保护,以切实有效地遏制当事人滥用诉前临时措施制度。
(三)以贯彻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契机,加强知识产权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确保公正司法和维护法制统一
确保公正裁判和统一司法标准,是树立良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形象的主要标志,是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的根本要求。要针对当前影响裁判公正和司法标准统一的突出问题,通过加强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切实维护知识产权司法公正和司法统一。
第一,认真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监督。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即将于2008年4月1日开始施行。为切实解决“申诉难”问题,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于再审申请和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了重要的制度创新,主要是对于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进行了诉权化改造,提高了受理再审申请法院的层级,细化了申请再审事由,明确了审查处理程序,规定了再审申请的审查期限等。修正案的施行,将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带来许多新课题。我们必须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实际,未雨绸缪,及时研究和采取应对措施,将修正案的精神落到实处。
一要尽快在案件管辖和内部分工上做好应对工作。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调整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文件,并不涉及知识产权案件的级别管辖。因此,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仍按现有规定办理。根据知识产权审判高度专业化的特点以及审判监督任务的实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判监督分工的做法,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研究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和内部分工的应对工作。
二要依法履行好知识产权审判监督职责。近年来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再审率虽然下降,但提出申请再审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特别是在修正案施行以后,这类案件可能会进一步增加。为依法履行好审判监督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将出台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有关问题的司法解释。各有关法院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审判监督工作,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要提高再审申请的审查质量,通过规范、细致的听证程序和耐心细致的审查说服工作,尽可能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尽可能降低多次申诉的比率。要确保确有错误的案件及时进入再审,做到有错必纠,维护司法公正。
三要加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相互配合。申请再审上提一级法院审查以后,下级法院应当积极配合上级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特别是,在法律明确规定了申请再审审查期限的情况下,下级法院要按照要求及时报送卷宗材料,确保上级法院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对于一些生效裁判虽有瑕疵,但不足以进入再审,而需要原审法院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的案件,原审法院应当认真对待,不能敷衍推诿。要强化各个审级依法审判的责任意识,处理好申请再审问题,促使当事人正确行使申诉权。要注意这不仅是受理再审申请法院的职责,也是一、二审法院的共同责任。各级法院在每个程序、每个环节中都必须做到有始有终、尽职尽责。要进一步提高一、二审裁判说理水平,并对争议较大案件做好判前咨询论证和判后答疑工作,尽最大努力减少申请再审。
第二,抓好关联和类似知识产权案件的协调处理,维护知识产权司法标准的统一。
知识产权客体的可重复利用性,容易导致因同一权利同时发生多个侵权行为的情形,引发关联的知识产权案件。针对同类知识产权客体的类似侵权行为也广泛存在,类似知识产权案件经常出现。因此,协调处理好关联和类似知识产权案件,统一司法标准,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具有特殊意义,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要完善关联知识产权案件的处理机制。关联案件往往在程序上相互关联或者在结果上相互影响,尤其要注意程序的衔接与结果的协调。对于涉及同一法律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的关联案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移送管辖和合并审理。我们已经明确了关联案件审理法院之间的相互沟通制度和报请共同上级法院协调指导制度,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特别是,在后受理或者处理的法院,要积极主动进行沟通协调并及时向上请示报告。对于不同法院受理的当事人基本相同、涉案主要事实基本相同的案件,有可能作出不同认定和处理的,更要注意沟通和协调,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避免相互矛盾的裁判。
要加强对类似知识产权案件的研究协调。当前不同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遇到具有共性的审判难题越来越多,需要共同加强研究,共同提高司法水平,促进司法标准的统一。要高度注意在与新技术有关的新类型案件中对于类似行为的侵权定性和责任承担的认识统一问题,积极通过网络、媒体和学术刊物等查询、研究类似案件的裁判信息,深入研讨会商有关司法标准和政策,兼采众长,稳妥裁判,做到类似案件裁判尺度的基本统一。
(四)以完善审判机制和强化队伍建设为动力,优化知识产权审判资源配置,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能力
改革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人才和队伍建设,是推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可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司法制度的根本保障。当前为适应知识产权保护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改革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机制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问题受到了党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的高度关注,并列为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内容,我们必须切实抓好知识产权审判机制改革完善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第一,改革完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优化知识产权审判资源配置。
一要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根据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按照既方便法院审理和当事人诉讼,又能够充分满足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对知识产权审判新需求的原则,统筹规划知识产权审判管辖体制,从严掌握对专利等技术类案件的指定管辖制度,在具备条件的地区适当增加受理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法院,集中一些特殊类型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
二要努力完善知识产权审判的组织基础。知识产权案件较多的中级法院以及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可以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暂不具备单独设庭的法院,应当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归口审理并设立专门合议庭。
三要积极探索知识产权审判新制度。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将针对民事诉讼法的进一步修改开展全面、深入的调研,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具体负责“民事诉讼制度创新”课题,希望各地法院积极配合开展好这项工作。
四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完善上网工作机制,狠抓文书上网数量、比例和质量,进一步拓宽裁判文书网信息范围,充分发挥“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在审判公开透明和统一裁判标准等方面的突出作用。
第二,切实加强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建设,积极培养使用高素质的知识产权审判人才。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要按照中央要求,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实际,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人才和法官队伍的建设,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的知识产权法官队伍。
一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法官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做到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廉洁意识,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以严格、公正、文明司法为核心,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法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注意树立和宣传司法公正、司法为民的先进典型,发挥先进典型的激励、示范作用。
二要大力强化知识产权审判业务培训。继续加大培训力度,有针对性地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专门人才培养,重点针对当前知识产权审判热点、难点问题举办业务培训,加大对中西部法院和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智力支持,加强对知识产权一审法院的业务指导,积极研讨知识产权司法难题,务实开展知识产权国际交流,推动全国知识产权审判水平的整体提高。
三要积极培养和调整充实知识产权审判人才。着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切实解决一些地方案多人少以及少数法官素质偏低的问题,案件压力较大的法院,要配齐配强审判力量。要充分考虑知识产权人才成长特点,优化人才结构,培养专业法官。要认真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针对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精心选择、积极推荐相关领域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发挥他们在特殊案件审判中的专业优势和独特作用。继续开展与专利复审委员会等知识产权专门机构的人员交流。建立和完善符合知识产权审判特点的科学的司法绩效评价体系,不简单地以案件数量和审限作为评价的主要依据。培养称职的知识产权法官和形成一支胜任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法官队伍,任务十分艰巨,各级法院要给予高度重视。
四、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着力构建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体系
知识产权审判必须以科学的理论统筹法律适用,指导案件的裁判。在知识产权审判中,我们必须始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不移地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按照具有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和富于创新性的要求,不断发展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体系,始终以理论创新推动实践的发展。
(一)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体系是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与知识产权审判自身特点相结合的理论体系
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体系必须符合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知识产权审判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符合和遵守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共同规律。同时,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又有自身的特点和规律,这些特点和规律是构建有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体系的重要根据和基础。
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体系具有鲜明的专业特色。多年来,人民法院始终围绕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审判主题,不断探索和回应知识产权审判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在服务大局、平衡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依法保护和适度保护、解决各种法律适用问题等各方面,形成了一系列紧密联系、相互贯通的新思想、新观点和新方法,初步建立了适合国情、反映时代特色和实践要求、面向世界和面向未来的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体系。这些思想、观点和方法经历了时间的检验和实践的考验,适应了国内外形势的要求和知识产权审判事业的发展,显示了旺盛的生命力。实践永无止境,创新亦永无止境。我们应当在总结和发扬已有理论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加强理论创新,不断完善反映审判工作基本要求和具有知识产权审判特色的审判理论体系。
(二)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体系是以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为目标的理论体系
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一是必须妥善处理讲政治和讲法律的关系。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必须既讲法律又讲政治,既要有法律智慧又要有政治智慧,真正实现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的有机统一。在裁判知识产权案件时,既要忠于法律、服从法律和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厉行法治,又要具有高度的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感性,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和坚定的立场,善于从全局的高度和宏观的视角分析解决审判中的重大问题,维护政治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二是必须妥善处理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辨证关系。程序公正有其独立的法律价值,归根结底又以确保实体公正为依托、取向和目的。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重要屏障,又服从和服务于实体公正。一方面,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程序公正,忽视程序公正必然使实体公正得不到充分保障。另一方面,对程序公正的追求又不能抛开实体公正,脱离实体公正的程序公正,必然是无源之水和无本之木;在实体公正之外寻求程序公正只能是缘木求鱼。知识产权裁判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更要注意裁判结果的正当性,防止因机械遵守程序而动摇或者牺牲实体公正。
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三是必须妥善处理一般正义与个别正义的关系。裁判是将法律的一般性规定运用于案件的具体情况的过程和结果,法律规定更多体现的是一般正义,具体案件中实现的个别正义是一般正义的体现和反映。裁判既要做到同等情形同等对待,在裁判中实现法律的一般正义,又要注意不同情形不同处理,确保具体案件的处理公平合理。个别正义是看得见和摸得着的,是活生生的现实。人民群众更多的是从个别正义中直观感受法律规定的一般公平正义。如果在具体案件中不能感受一般公平正义,不认同具体案件中的公平正义,也就很难认同法律体现的一般公平正义,司法的公正高效权威就不能有效地树立。特别是,具体案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纷繁复杂,既有能够在法律条文中对号入座的情形,又有不能与法律条文完全对应的非典型情形,法官必须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通过自己高水平的法律适用,实现法律规定的一般正义与具体案件中的个别正义的统一。
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四是必须妥善处理法律规定与其目的、功能和价值的关系。肖扬院长指出:“法官不仅要模范地遵守法律,而且要善于运用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创造性地执行法律;法官不仅要服从现有的法律,更要服从法律的基本价值——正义和良知。”依法裁判不仅要遵循法律的文字表述,更要实现法律规定所体现的精神实质,维护法律规定蕴涵的公平正义价值;不仅要遵守法律条文的文义,更要实现法律的终极目的、功能和价值。依法裁判不等于机械僵化片面地理解法律条文。不符法理、不切实际、产生荒谬结果的裁判以及不符合社会公认的公平正义观念的裁判结果,都不是符合法律要求的裁判,导致这种裁判结果的法律适用都不是正确的法律适用。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努力做到每个案件的处理结果既符合法律的制度规定,又符合法律的本质要求和价值目标,从制度和价值两个方面实现法治的要求,弘扬法治精神和彰显公平正义。
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五是必须妥善处理法律制度与司法政策的关系。知识产权司法政策是一定时期知识产权审判的宏观导向和具体指引,是知识产权司法理念的集中体现,是在综合考量法律、国家政策和各种社会需求的基础上提出的司法要求,反映了特定时期司法保护的精神和走向。尤其是,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最高人民法院都通过各种形式确立了一系列知识产权司法政策,指导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在知识产权审判中,我们要审时度势地总结审判经验,依法制定司法政策指导审判工作,并以既定的司法政策为导向,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 个人简介:(实务)
-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 通讯处:(Zip:10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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