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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第四届全国代表大会司法保护专题报告--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发展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11-01  阅读数: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第四届全国代表大会司法保护专题报告--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发展

(2004年5月20日)

 

各位代表:

 

  首先,请允许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法院系统知识产权法官对大会的召开表示祝贺。下面,我就自2000年上届大会以来的全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向大家作一个专题报告。

 

  四年来,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国内经济社会形势的变化,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对外贸易法等以及有关行政法规均进行了重大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发布了一批新的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应当说,一个符合世贸组织要求、基本能够适应国家发展需要的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已经建立,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重点已经转向法律的实施。党和国家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注重通过法律手段打击侵权,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全社会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关注包括司法在内的知识产权执法的及时、有效和公平、公正。

 

  经过多年的努力和奋斗,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上了一个新台阶,工作基础相对比较扎实,成绩突出,主要表现在:

 

  一、充分发挥各项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依法受理和审结了一大批知识产权案件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重要的财产权,不仅受到我国民事法律的保护,而且受到行政法律和刑事法律的保护。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的司法保护。

 

  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法制的健全,我国知识产权民事审判领域在不断拓宽。目前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覆盖了TRIPs协议规定的所有领域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发明、适用新型、外观设计)和植物新品种、商标、著作权和邻接权以及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地理标识等,也包含与知识产权相关领域的许多新类型案件,如计算机网络著作权、计算机网络域名、实用艺术作品、民间文学艺术、原产地名称、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诉前临时措施以及确认不侵权诉讼等纠纷,当然也包括传统的调整知识产权横向流转关系的技术合同诉讼和对知识产权提供附加或兜底保护的不正当竞争诉讼。

 

  从2000至2003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23257件,其中专利案件7208件,著作权案件6397件,商标案件2508件,技术合同案件4982件,技术秘密、植物新品种等其他知识产权案件2162件;共审结22340件。四年中,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237件。

 

  这一时期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案件有许多特点。一是,案件数量持续明显增长,2001年、2002年、2003年受理的一审案件分别同比增长8.62%、17.78%、12.61%,2003年受理的二审收案同比上升44.88%,升幅之大,表明入世和修法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已产生深刻影响。二是,案件地区分布仍不平衡,主要集中在北京、广东、上海、江苏、浙江、山东等经济文化发达地区,这6省市的案件约占全国的一半。三是,知识产权案件中侵权案件比例高,接近80%;高额索赔侵权案件增多,裁判确定的赔偿数额有所提高,特别是适用法定赔偿办法的案件明显增加。四是,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占有一定比例,2002年和2003年审结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分别占1.98%和2.83%,还出现了不少中国企业状告外国公司或者外资企业的案件。五是,案件专业性、技术性增强,事实复杂,证据繁多且认定难度较大,法律关系交叉多,法律适用难度增大,新类型案件多;知识产权授权和维持程序与侵权诉讼程序往往交错进行,合同诉讼与侵权诉讼、权属诉讼相互牵连,中止诉讼较多,审理周期较长。六是,当事人多涉及知名企业、科技人员、知识分子、文化名人,案件社会影响大,越来越为媒体、舆论和国际所关注。

 

  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的行政司法保护,主要是依法履行对涉及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司法复审职能,支持正确的行政执法行为,纠正少数违法行政行为。从2000年至2003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专利行政案件760件,审结714件。在有单列司法统计的2002年和2003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商标行政案件93件,审结82件;受理版权行政案件33件,审结30件。整体看,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逐年上升,特别引人注目的是,新修改的专利法和商标法将所有专利和商标的授权和维持程序改为司法终局裁决以后,以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的诉讼案件迅速增长,2003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专利复审和无效行政案件259件,受理商标评审和撤销行政案件66件。

 

  人民法院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四年共审结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369件722人。主要集中在侵犯商标犯罪,占全部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85%;其次是侵犯商业秘密罪,占8.6%;其他知识产权犯罪较少。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司法统计并不能准确反映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实际状况,其主要原因是实践中有大量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是按照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和非法经营罪来定罪处罚的,例如涉及著作权的犯罪就多以非法经营罪来处理。总体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还偏少,但上升较快; 共同犯罪、单位犯罪较多; 犯罪手段复杂,多属智能型犯罪; 连续性犯罪和跨地区犯罪现象比较突出; 判处刑期较短,多在三年以下,但并处罚金情况较多。

 

  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质量在近年来有较大提高。许多案件的裁判成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优秀范例,并具有很强的实践指导意义,产生了广泛、良好的社会效果,也为相应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提供了实践经验。如宁波市东方机芯总厂诉江阴金铃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侵权案,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起适用“等同原则”判决的案件;广州国际华侨投资公司诉江苏长江影业有限责任公司影片发行权许可合同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当事人关于“瞒一罚十”的约定有效;(美国)普罗克特和甘布尔公司诉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与(美国)杜邦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案,人民法院将网络域名纠纷纳入民事诉讼范围,确立了人民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个案认定驰名商标,并据此分别认定了涉案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行为;报喜鸟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诉乐清市大东方制衣有限公司、香港报喜鸟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不正当竞争案,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和公认商业道德的原则和商标法的规定,制止以注册企业名称和境外授权等方式规避侵权的行为;(丹麦)英特莱格公司诉可高(天津)玩具有限公司等侵犯实用艺术品著作权案,人民法院按照实用性、艺术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要求认定实用艺术作品并依法予以保护;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诉郭颂、中央电视台等侵犯著作权案,人民法院尝试对尚无法律明确、具体规定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保护;陈勇诉天津天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等专利侵权案,双方因同一专利曾发生一系列纠纷,矛盾长达八年之久,本案二审期间,在最高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于今年初达成一揽子解决所有争议的和解协议并即时执行,既注意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对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合理平衡,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加大司法解释工作力度,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

 

  2000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了25件知识产权司法解释性文件,内容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计算机网络著作权、计算机网络域名、诉前临时措施、财产保全等许多方面,使知识产权诉讼制度进一步完善,审判运作机制进一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形成了与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相配套的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体系。

 

  一是对知识产权案件实行相对集中管辖和对部分案件的指定管辖。全国现有404个地方中级法院和3135个基层法院,目前知识产权案件与一般民事案件相比相对较少。为保证案件审理质量和效率,也为有利于培养专业法官、积累审判经验和强化工作指导,从2000年起,全国法院逐步对普通知识产权案件实行相对集中管辖,一般由中级以上法院负责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2003年由中级以上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已经达到84.76%。根据专利纠纷案件的发展形势和有关法院的条件,自2000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增加指定了葫芦岛、景德镇、宁波、苏州、潍坊等5个中级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使全国具有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中级法院达到48个,布局基本合理。对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也基本参照专利纠纷案件的作法实行范围相对更小的指定管辖。

 

  二是完善诉前临时措施制度。新修订的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都明确规定了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临时禁令)措施,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的修订还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措施。为正确适用法律规定的新措施,司法解释对申请人的资格、管辖和受理、证据提交、担保、裁定时限和内容、复议申请的审查、禁令解除、申请错误赔偿、禁令有效期和违反禁令的责任等一系列具体问题作出了规定,对专利侵权案件中的诉前证据保全制度予以补充,还明确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的诉前禁令制度,并进一步完善了诉前财产保全制度。

 

  三是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相关司法解释对计算机网络服务提供者、时事新闻传播报道者、报刊网络已发表作品转载者、出版者、计算机软件用户等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合理予以界定;规定了对权利人因侵权受损、侵权人因侵权获利或违法所得、参照许可费和定额赔偿等损害赔偿计算依据的具体计算方法和考虑因素,明确了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的范围,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也可以被计算在赔偿范围之内。

 

  四是完善知识产权诉讼证据规则。著作权司法解释明确了认定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证据范围和认定规则;对所谓的“陷阱”取证等证据取得方式的合法性予以澄清。有关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司法解释的发布实施,完善了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明确了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和条件,解释了“新的证据”的含义,规范了举证时限问题,进一步明确诉讼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完善了法官依法独立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明确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建立了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的诉讼辅助人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技术鉴定也纳入了人民法院统一司法鉴定制度范畴。最高人民法院还通过审判研究如何进一步完善证据规则,如在(美国)伊莱利利公司诉江苏豪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方法专利侵权纠纷上诉案中明确:被告以自己商业秘密进行抗辩的证据也必须经过庭审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五是对其他许多重要问题予以规范。相关司法解释依法界定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对作为确定地域管辖依据的侵权行为地作出了更有利于权利人行使诉权的明确解释。进一步规范了专利侵权案件中止诉讼问题,努力缩短审理周期。提出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原则和方法,合理界定权利范围,2001年的专利司法解释肯定了专利侵权判定中的等同原则,2002年商标司法解释规定了判断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具体方法。明确了人民法院个案认定驰名商标、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处理、连续侵权诉讼时效的计算、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程序与行政执法程序的衔接等问题。还对知识产权法律的许多条文规定的理解和适用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解释。

 

  除此之外,各级法院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审判方式改革,纷纷出台具体措施加强辖区内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强调公开开庭,充分发挥当事人在庭审中的控辩作用,弱化法院对当事人控辩活动的干预,同时正确行使法官释明权,引导庭审活动顺利进行;庭前证据交换从早期的随机性举行发展到目前的制度化运作;细化和强化庭审质证工作,进一步提高证据认定质量;探索知识产权裁判文书改革,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在推行审判长选任制的同时,强化合议庭和法官的职责。

 

  三、健全知识产权审判组织,加强知识产权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

 

  2000年前,全国有 14个高级法院、30个中级法院和4个基层法院设有知识产权庭。通过自2000年起的法院系统机构改革,知识产权专门审判机构得到了巩固和较大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正式设立独立建制的专责知识产权审判的民事审判第三庭。目前全国高级法院和省会市中级法院基本都建立了民三庭,还有许多其他中级法院和经各高级法院指定的个别基层法院也建立了民三庭。未建立民三庭的,也基本上由专门合议庭负责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在建立和健全知识产权专门审判组织的基础上,各级法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选配优秀人才充实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加强专业审判业务培训和到国内外研究机构学习进修,培养了一批既有扎实理论基础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高学历、高素质的知识产权法官。特别是一大批知识产权专业法官正在西部地区法院快速成长。最高人民法院还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法官培训工作。这支队伍的基本特点是年纪较轻、学历较高、事业心强、热爱专业、勤于思考、善于研究。以北京和上海法院为例,平均年龄不到40岁,都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硕士以上学历的占40%左右。

 

  在回顾过去和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的认识到,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着更加紧迫的形势,知识产权审判任务将越来越重。

 

  第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面临严峻的国际挑战。当前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态势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发达国家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大幅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国际知识产权在关注规则建立的同时,更加关注执法问题。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为国际社会关注,近期发生的一些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也已经表明入世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产生了深刻影响。对此,我们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在严峻的国际挑战和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面前,如何处理好知识产权案件特别是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将是对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重大考验。

 

  第二,党和国家的战略决策和中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在知识经济的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不再是一般意义上民事权利的保护问题,已经涉及国家的整体发展战略和重大国家利益。鼓励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和国民经济的发展,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鼓励科技创新,在关键领域和若干科技发展前沿掌握核心技术和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十六届三中全会又提出要“依法保护各类产权”,“营造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体制环境,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党和国家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通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升我国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竞争能力,保障科教兴国战略目标的实现,是对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

 

  第三,我国知识产权审判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仍有许多复杂、疑难的法律适用和诉讼制度建设问题,需要通过完善立法和制定司法解释等予以明确和规范,特别是我国刑法关于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法律规定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为了解决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庭室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完成了《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有关问题的报告》,对审判中存在的缺乏定罪量刑具体标准、已有定罪量刑标准过高、侵犯知识产权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非法经营罪的竞合、罪与非罪的界限难以把握以及一些概念的理解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并在此基础上正在抓紧起草《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关于专利侵权判定基准的司法解释稿,在进一步讨论、修改后,将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针对目前植物新品种审判和不正当竞争诉讼中存在突出问题,也将适时提出指导性意见。

 

  总之,站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起点上,机遇与挑战并存,困难与希望同在,各级法院和知识产权法官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践行“司法为民”思想,抓住机遇,迎难而上,开拓进取,努力把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事业再推上一个新台阶。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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