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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发明专利法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9-10-06  阅读数:


  劳资协调委员会对此争议的法定处理期限为六个月,该委员会应在六个月内向全国工业产权局提出调解建议。如果此调解建议通报各方一个月内,无任何一方向大审法庭上诉(大审法庭的咨询审厅可对此做出裁决),则此调解建议可成为各方达成之协议。只要大审法庭庭长接到某一方的单独要求便可决定将协议予以尽快执行。
  各方可由本人出席劳资协调委员会,也可选定一个人代表自己出席委员会。
  委员会可以为每个案件请一些不同专家出席会议。
  本条款的实施程序,包括本法第一条(之三)最后一段所提到各种代理人的特别条款的实施程序将由行政法院制定法令来规定。该法令同有关职业组织和工会组织协商后,将于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前公布。
  第六十九条 依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与第四十五条各条款提出的有关确定补偿金的诉讼,由塞纳大审法庭受理。
  第七十条 全国工业产权局征收的年费是根据一九五九年一月二日第五九——二号关于财政法的组织法的法规第五条所定条件而制定的法令确定的。
  第七十条(之二) 在交通联络正常运转中断时,根据一项从联络中断日开始生效的法令的规定,全国工业产权局将顺延其所规定的各种期限,整个联络中断时间将做为顺延期。
  第七十条(之三) 凡一切在法国居住,而其财源不足,以个人所得税的名目课税属于不够合理的自然人,当其发明可以取得专利时,可享受减少向全国工业产权局缴纳年费的待遇。
  第七十一条 本法适用于自本法生效日以后申请的专利,但一九0八年四月十三日关于展览的工业产权暂时保护法名义下所规定的权利予以保留。
  在本法生效前申请的专利要服从于申请时所施行的法规。
  但是自本法生效之日后,这些专利也具有本法各条款所规定的权利,而且其原享受的权利仍予保持。
  如果被控告为仿造本法生效之前申请的某项专利时,申请人应提交一份“新颖性报告书”,该报告书应对其人控造为仿造的专利的各部分加以说明,并且列出可能影响其新颖性的已知技术的因素。
  第七十二条 一八四四年七月五日法律及其有关的各种补充、修改条文、一九三五年十月三十日关于有关国防发明专利的法令、一九三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关于有关国防发明的法令;公共卫生法典的L六0三和L六0四条、一九五三年九月三十日的五三——九七一号关于医药和药物产品获得的专利特别许可证法令以及一切与本法相抵触的条款,均予以废除。
  第七十二条(之二) 一九三一年四月四日法律赋予法国人要求为其利益执行一八八三年三月二十日签订的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各项条款的权利,及要求执行该公约已修改或将修改的协议,补充条款、最后议定书等的权利,(只要这些条款比法国法律更能保护法国人的工业产权),本法的任何条款均不得解释为撤销了法国人的上述权利。
  第七十三条 本法最迟于“政府公报”上发表本法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的第一天生效。本法的实施办法将由行政法院法令规定。
  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将在各种技术部门逐渐实施,实施时还要参照一九五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协定所规定的国际发明专利分类法。
  在本法生效后提出申请的专利权所有者,由于上段规定尚未进行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呈核手续时,如果该专利权所有者要提出仿造诉讼,首先应申请第十九条第一款所规定条件所作成的调查报告,只有在这之后才能提出仿造诉讼。
       一九七八年七月十三日的七八——七四二号法律未
         列入于一九六八年一月二日法律中的条款
  第四十五条 本法生效之日前登记的专利申请和专利仍受登记时所实施的法规管辖。
  但是本法各条款自生效起,立即适用于上述专利申请和专利的权利的实施,同时也适用于对尚未提出第一次审查报告的专利申请的继续审查。
  自本法生效起两年内,那些经修订的一九六八年一月二日法律第七十三条第三段规定所指的专利权所有者,有权要求不按一九六八年一月二日法律规定,而按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提出审查报告。如果他们不愿享受这一权利,那么他们以后不能再对已批专利的专利权范围进行更改。
  第四十六条 在本法生效四年之内的期限里,经本法第十二条修改过的一九六八年一月二日的六八——一号法律的第一段所规定的十八个月的期限,可以依本法第二十条第一段延长,但不能超过两年。
  第四十七条 经过上列各条款修改和补充过的一九六八年一月二日的六八——一号法令,将称为“发明专利法”。
  第四十八条 本法最迟于“政府公报”上发表本法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的第一天生效,行政法院法令将规定本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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