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请登录], 新用户?[免费注册] 设为首页|添加收藏|联系我们|网站地图|English
当前位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 法律法规 > 知识产权国际条约 > 著作权国际条约 >  文章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1996)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9-10-05  阅读数:

  此外,不言而喻,第1条第(2)款的任何内容均不阻止缔约方对表演者或录音制品制作者规定的专有权超出依照本条约需要规定的专有权。
  (3)本条约不得与任何其他条约有任何关联,亦不得损害依任何其他条约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第2条 定义
  在本条约中:
  (a表演者指演员、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以及表演、歌唱、演说、朗诵、演奏、表现,或以其他方式表演文学或艺术作品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其他人员;
  (b录音制品系指除以电影作品或其他音像作品所含的录制形式之外,对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或声音表现物所进行的录制;
  注:关于第2条(b)项的议定声明:不言而喻,第2条(b)项规定的录音制品的定义并不表明对录音制品的权利因将录音制品包含在电影作品或其他音像作品中而受到任何影响。
  (c录制系指对声音或声音表现物的体现,从中通过某种装置可感觉、复制或传播该声音;
  (d录音制品制作者系指对首次将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或声音表现物录制下来提出动议并负有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e发行录制的表演或录音制品系指经权利持有人同意并在以合理的数量向公众提供复制品的条件下,将录制的表演或录音制品的复制品提供给公众;
  注:关于第2条(e)项,第891213条的议定声明:这些条款中的用语复制品原件和复制品,受各该条中发行权和出租权的约束,专指可作为有形物品投放流通的固定的复制品。
  (f广播系指以无线方式的播送,使公众能接收声音、或图象和声音、或图象和声音表现物;通过卫星进行的此种播送亦为广播;播送密码信号,如果广播组织或经其同意向公众提供了解码的手段,则是广播
  (g向公众传播表演或录音制品系指通过除广播以外的任何媒体向公众播送表演的声音或以录音制品录制的声音或声音表现物。在第15条中,向公众传播包括使公众能听到以录音制品录制的声音或声音表现物。
  第3条 依本条约受保护的受益人
  (1)缔约各方应将依本条约规定的保护给予系其他缔约方国民的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
  (2)其他缔约方的国民应被理解为符合《罗马公约》规定的标准、有资格受到保护的表演者或录音制品制作者,如同本条约的全体缔约方均假设为该公约缔约国的情形。对于这些资格标准,缔约各方应适用于本条约第2条中的有关定义。
  注:关于第3条第(2)款的议定声明:为了适用第3条第(2)款,不言而喻,录制系指制作完成原始带(母带)。
  (3)任何利用《罗马公约》第5条第(3)款所规定的可能性、或为该公约第5条的目的利用《罗马公约》第17条所规定的可能性的缔约方,应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总干事作出那些条款所预先规定的通知。
  注:关于第3条的议定声明:不言而喻,《罗马公约》第5条(a)项和第16条(a)项第()目中所指的另一缔约国的国民,在适用于本条约时,对于系本条约缔约方的政府间组织,指系该组织成员的国家之一的国民。

  第4条 国民待遇
  (1)在本条约所专门授予的专有权以及本条约第15条所规定的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方面,每个缔约方均应将其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给予第3条第(2)款所定义的其他缔约方的国民。
  (2)本条第(1)款规定的义务不适用于另一缔约方使用了本条约第15条第(3)款允许的保留的情况。
第二章 表演者的权利

  第5条 表演者的精神权利

共6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相关文章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避免对版权使用费双重征税的多边公约
避免对版权使用费双重征税多边公约的附加议定书
视听作品国际登记条约(1989年,英文版)
网站创始人
个人简介:(学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点文章排行
联系我们更多>>
通讯处:(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

All rights reserved  备ICP证号:京ICP备12039890号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0413号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您是网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