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5-03-04 阅读数: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经信委发〔2014〕5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电子〔2013〕487号),规范北京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与年审工作,促进我市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我们制定了《北京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税局
北京市地税局
2014年5月13日
附件
北京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落实国家优惠政策,加强对本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工作的管理, 依据《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电子〔2013〕487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集成电路功能研发、设计及相关服务,并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有关规定的企业。
第三条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在本市设立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或年审的受理,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核工作。
第四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委托中介专业机构承担本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和年审的具体工作,包括材料初审、组织专家评审、证书发放等。北京半导体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的宣传、辅导、咨询工作,开展政策实施情况评估和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
第五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建立会商机制,协调解决本细则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市经济信息化委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和年审的法律依据、流程和认定结果等相关信息进行公开,并与相关部门共享。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申请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从事集成电路功能研发、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法人企业;
(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六)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集成电路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七)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第八条 企业申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申报表(可从工信部、市经济信息化委门户网站下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等(以上均为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
(五)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六)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开发环境及技术支撑环境等相关证明材料;
(七)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用户使用证明等);
(八)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材料。
第九条 北京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每年5月10日前申请企业对照本细则的要求,进行自我评价,符合认定条件的,可向中介专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中介专业机构统一受理本市企业申请,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汇总、真实性审核及组织专家评审,并于申报年度6月5日前将本市所有申报企业情况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三)市经济信息化委对中介专业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复审,并于申报年度6月底前将本市所有申报企业情况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抄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四)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最终审核结果,市经济信息化委公布本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和年审合格企业名单,并由中介专业机构代为发放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
第十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的条件、提交材料及流程参照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的相关要求。初次进行年审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须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第二次及以上进行年审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除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企业上一会计年度销售(营业)收入原则上不低于(含)200万元。
第十一条 经认定和年审合格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凭本年度有效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可按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逾期未报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即取消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资格,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自动失效,并在市经济信息化委门户网站上公示。按照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在优惠期限内未年审或年审不合格,则在认定证书失效年度停止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等事项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经济信息化委进行书面报备。变化后仍符合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条件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变化后不符合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条件的,终止认定资格。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经认定和年审合格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其认定和年审资格,三年内不予受理企业认定申请,同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上公示。
(一)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在安全、质量、公司管理等方面有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
(四)未及时报告使企业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
对被取消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资格且当年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追缴。
第十五条 参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工作的人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属部门或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认定工作程序和工作原则;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
(三)违反认定工作保密规定等要求;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2011年1月1日前完成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前,仍按照《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信部联产〔2002〕86号)的认定条件进行年审,优惠期满后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但不得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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