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5-03-05 阅读数: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开展2014年度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和年审的通知
(粤经信电软函〔2014〕638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佛山市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有关企业:
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关于开展2014年度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和年审的通知》(工电子函〔2014〕13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落实各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开展认定和年审工作,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初审和汇总,出具审核意见,于6月10日前报送我委电子信息与软件服务业处。
二、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需要上报的材料包括:
1、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函。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信息汇总表(附件2,电子版同时发至我委联系人邮箱)。
3、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三、各申报企业请登陆工业和信息化部、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或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官方网站,自行下载申报表格,按要求填报申报材料,同时签署法定代表人承诺书(附件3),附在申报表“填表须知”页后一同装订报送所属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
附件:1.关于开展2014年度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和年审的通知(略)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信息汇总表
3.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4年4月24日
附件2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信息汇总表(填报地市: )
表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申请年审情况汇总表
序号 认定批号 企业名称 注册资金(万元) 主要产品或主营业务 EDA设计工具(自购/ 租用) 上年度企业收入总额(万元) 内销(万元) 外销(万元) 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万元) 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比例% 集成电路产品收入(万元) 集成电路设计服务收入(万元) 自主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万元) 自主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比例% 研发费用总额(万元) 研发投入占企业收入总额比例% 境内研发投入(万元) 境内研发投入占总研发总额比例% 利润总额(万元) 所得税(万元) 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 大专以上学历人数 大专以上学历占总数比例% 研发人员数 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 企业上一年度所处优惠期(未享受/第*年/已过) 备注
表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申请认定情况汇总表
序号 企业名称 注册资金(万元) 主要产品或主营业务 EDA设计工具(自购/ 租用) 上年度企业收入总额(万元) 内销(万元) 外销(万元) 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万元) 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比例% 集成电路产品收入(万元) 集成电路设计服务收入(万元) 自主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万元) 自主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比例% 研发费用总额(万元) 研发投入占企业收入总额比例% 境内研发投入(万元) 境内研发投入占总研发总额比例% 利润总额(万元) 所得税(万元) 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 大专以上学历人数 大专以上学历占总数比例% 研发人员数 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 备注
附件3
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本人郑重承诺:
我单位就2014年度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年审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都是真实、完整、有效的,否者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我单位将积极配合后续审查和认定工作,不以任何形式干预审查认定工作。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办法》的通知
(深市质规〔2014〕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深圳市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年12月25日
深圳市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防范知识产权风险,提高公共财政科技投入使用效率和产出效益,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国发〔2008〕18号)、《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和《关于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2〕28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评议,是指基于知识产权情报的分析挖掘和调查研究,对重大经济科技活动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审议、分析、评估与综合研究,形成专业性咨询意见和建议,其作用是规避风险、提高管理效率,保障重大经济科技活动顺利运行,为政府的政策制定、产业规划、管理决策、项目引进提供参考依据,避免因知识产权问题导致重大经济损失。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经济科技活动,是指财政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入金额较大,或者对深圳市经济科技发展和公共利益具有较大影响的经济科技活动。
第三条 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可靠和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 评议对象、内容及程序
第四条 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经济建设及产业发展项目、重大自主创新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二)重大技术引进、出口项目和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大进出口贸易活动;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并购、重组、转让项目;
(四)重要创新人才或者团队引进活动;
(五)有关单位认为需要组织知识产权评议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五条 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内容包括以下事项:
(一)项目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状况及影响分析,包括国内外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知识产权权利数量、类别、法律状态、存续期限等;
(二)项目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主体拥有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权属纠纷情况分析;
(三)项目涉及知识产权主体对其知识产权处分的合法、合理性分析;
(四)项目的知识产权风险和壁垒评估,包括已有知识产权权利稳定性的分析,可能与他人知识产权发生权利冲突的侵权风险分析,以及与他人知识产权之间的依存或交叉关系及其独立实施的可能性分析;
(五)引进人才团队的科技成果真实性、科技创新性分析;
(六)有关合约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国际规则的、显失公平的知识产权条款;
(七)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情况,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相关知识产权的能力评估;
(八)其他应当分析和评估的相关知识产权事项。
第六条 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的基本程序为:
(一)市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项目方组织开展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的知识产权评议工作。市知识产权局可以建议市政府组织启动相关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的知识产权评议工作。市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的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项目情况自主决定并组织知识产权评议工作;
(二)市知识产权局在接到市政府明确指示或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业性的知识产权评议服务机构或专家组开展知识产权评议;
(三)知识产权评议服务机构或专家组按照指定时限,科学、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项目知识产权分析和评估工作。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在知识产权评议过程中积极予以配合;
(四)知识产权评议服务机构或专家组在接到市政府要求或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后30个工作日内,或者在市政府明确要求的时限内,形成知识产权评议报告,报市政府或有关项目主管部门;
(五)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将评议报告转交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在指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至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如不采纳评议报告结论,应在处理意见中说明理由。项目主管部门应将评议报告及实施单位处理意见作为项目实施相关决策的参考。
第七条 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形成的评议报告,应当包括:知识产权评议的综合性结论意见、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知识产权不良影响或者潜在风险的提示、提出的合理对策建议。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为市知识产权评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管理全市知识产权评议工作,建立跨部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机制,加强与市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作。
第九条 在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市知识产权评议的管理工作和市政府明确指示的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的知识产权评议工作。
其他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经费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安排解决。
第十条 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加强知识产权评议服务机构管理,推动知识产权评议服务机构的评议服务能力建设,开展信息共享、交流合作、宣传培训等工作;积极创造条件,推进知识产权信息专题数据库与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分析利用平台的建设,加强知识产权评议人才的培养,建立知识产权评议专家库。
第十一条 在知识产权评议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知识产权评议服务机构、专家组及相关工作人员对评议项目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出具虚假报告,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因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和专家意见,而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在技术创新、技术产业化、人才团队引进、企业上市审查、企业并购、技术标准制定、产品出口以及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等方面,开展知识产权评议工作。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评议的,可委托专业服务机构或者自行开展,经费自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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