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3-03-21 阅读数:
山东省律师协会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2012年3月3日山东省律师协会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保护律师、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公平竞争,营造公开、公平竞争的律师执业环境,维护法律服务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律师业健康发展,根据《律师法》、司法部《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结合山东省律师业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必须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公认的执业准则。
第三条 鼓励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律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四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以下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无法定理由,在规定收费标准以下收费;
(二)诋毁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声誉;
(三)进行虚假宣传或向当事人做不切实际的承诺;
(四)向有关人员支付业务介绍费或回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 以下情形属于“无法定理由、在规定收费标准以下收费”:
(一)对上年度有盈利的企业,在规定收费标准以下收费的;
(二)对正科级以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非公益性社会团体,在规定收费标准以下收费的;
(三)对没有规定收费标准的法律服务项目,其收费数额低于法律服务成本的;
(四)在竞标中故意压价、报价显著偏低的;
(五)其他低价竞争行为。认定标准为收费数额低于行业内公认的最低收费标准。
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可减免收费的法律服务项目,减免收费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 鼓励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鼓励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降低收费标准或免费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
第七条 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由本会行业管理委员会、纪律委员会依据《山东省律师协会投诉查处工作实施办法》查处。
第八条 查处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遵守司法部、全国律协有关规定。本办法有关规定如与司法部、全国律协规定冲突,以司法部和全国律协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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