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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科力远、丰田中国、PEVE、新中源、丰田通商拟设立合营企业案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5-01-15  阅读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49号

商务部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科力远、丰田中国、PEVE、新中源、丰田通商拟设立合营企业案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告2014年第49号
2014-07-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收到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力远)、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田中国)、Primearth EV Energy 株式会社(以下简称PEVE)、常熟新中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中源)和丰田通商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丰田通商)拟设立合营企业(以下称本案)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审查,商务部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三十条,现公告如下:

  一、立案和审查程序

  2013年12月31日,商务部收到本案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审核,商务部认为该申报材料不完备,要求申报方予以补充。2014年3月4日,商务部确认经补充的申报材料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的要求,对该项经营者集中申报予以立案并开始初步审查。4月3日,商务部决定对此项经营者集中实施进一步审查,截止日期为7月2日。

  在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征求了有关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意见,进行了实地调研,了解了相关市场界定、市场参与者、市场结构、行业特征及未来发展前景等方面的信息,并对申报方提交的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了审核。

  二、案件基本情况

  科力远于1998年在中国长沙设立,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科力远的主要业务为储能材料、蓄电池、电动汽车能量包及其延伸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拥有湖南长沙、常德、益阳、甘肃兰州、日本茅崎等五个产业基地。

  丰田中国于2001年在北京设立,为日本丰田汽车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丰田)的全资子公司。丰田是目前全球最大的汽车制造商。在中国,丰田分别与第一汽车集团和广州汽车集团合作,已在天津、广州、成都、长春合资建立了6个整车工厂和4个发动机工厂,推出了包括混合动力车“普锐斯”在内的15款车型。同时,丰田也涉足汽车融资、信息技术、房地产等行业。

  PEVE于1996年在日本冈崎市设立,是丰田和日本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松下)的合营企业,丰田持有其80.5%的股份。PEVE是丰田及本田混合动力汽车用镍氢电池组的供应商。

  新中源和丰田通商为本案的共同出资方,对拟设立合营企业没有控制权。新中源的主要业务为投资与资产管理。丰田通商是综合性贸易公司,业务涉及工业原材料、农业产品和高新科技等领域。

  科力远、丰田中国、PEVE、新中源和丰田通商拟在江苏设立名为“科力美汽车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力美)的合营企业,各方相对应的股权比例分别为40%、5%、41%、10%和4%。科力美计划于2016年正式投产,将利用PEVE的相关技术和专利从事车用镍氢电池模块和电池组的生产,并销售给新中源丰田汽车能源系统有限公司(该公司是丰田、丰田中国、PEVE和新中源于2013年11月设立的生产车用镍氢电池组系统的公司)。

  三、相关市场

  (一)相关商品市场。

  经审查,本案相关商品市场为车用镍氢电池和混合动力汽车市场。

  镍氢电池是指利用金属镍和氢离子的化学反应进行充放电的电池。镍氢电池主要分为车用电池及普通电池。车用镍氢电池主要用于混合动力汽车,普通电池用于消费性电子产品、玩具等。两种产品在电池规格、安全性、稳定性、使用寿命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存在替代关系。此外,虽然目前有少量混合动力车型尝试使用锂电池,但尚未形成市场规模。因镍氢电池技术成熟、安全性好、价格低,目前约95%的混合动力汽车使用的是镍氢电池。因此,本案将车用镍氢电池作为独立相关商品市场进行考察。

  混合动力汽车是指同时具备传统内燃机驱动系统和电力驱动系统的汽车,通过对发动机的优化使用和部分能量的回收利用,能够达到节约燃料和减少排放的目的。目前混合动力汽车的售价约为同级别普通汽车的两倍,相关技术比普通汽车更加复杂。因此,本案将混合动力汽车作为独立相关商品市场进行考察。

  (二)相关地域市场。

  全球车用镍氢电池制造商只有日本的PEVE、松下、美国的江森自控和中国的科力远等少数几家,车用镍氢电池的供应和采购基本都是在全球范围内开展的。因此将车用镍氢电池的地域市场界定为全球市场。

  对于汽车整车市场,根据中国目前的外资政策,国外汽车厂商进入中国市场必须采取合资企业的方式,同时中国对直接进口汽车征收较高的关税和消费税。因此将混合动力汽车的地域市场界定为中国市场。

  四、竞争分析

  商务部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因素,从相关市场的集中度、参与集中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及市场控制力、市场进入的难易程度等方面,对此项经营者集中进行了审查,深入分析了此项经营者集中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认为其在车用镍氢电池和混合动力汽车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不利影响。

  (一)车用镍氢电池市场为高度集中市场,交易后市场竞争受到削弱。

  目前,全球车用镍氢电池市场的行业集中度高,PEVE、松下、科力远以及江森自控四家公司的市场集中度(CR4)高达97%,几乎垄断了全球车用镍氢电池的供应。其中,松下又是PEVE的股东,持有其19.5%的股份。此次PEVE和科力远共同设立合营企业,使PEVE、松下、科力远全球三大车用镍氢电池生产商之间具有不同程度的共同利益,将减弱三者之间的竞争意愿,产生限制竞争的效果。

  从市场进入角度来看,车用镍氢电池行业面临着较高的技术壁垒,其他企业若进行独立研发,需支出高昂的研发成本。同时,该行业规模经济效应较强,建设车用镍氢电池生产线需要较高的成本投入。短期内难有新的竞争者进入该行业。

  (二)交易后丰田对混合动力汽车产业链的控制力进一步加强,可能对中国混合动力汽车企业产生封锁效应。

  丰田中国在中国混合动力汽车市场占据80.3%的市场份额, PEVE在全球车用镍氢电池市场占有66.4%的市场份额,均具有很强的市场控制力。两方面优势结合在一起,将进一步增强丰田对混合动力汽车产业链的控制力。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按照本次交易的协议,合营企业将通过新中源丰田汽车能源系统有限公司间接向丰田中国供货,若向其他第三方供货则需要董事会批准。根据拟设合营企业的股权结构安排,丰田一方(包括丰田中国和PEVE)有能力否决任何对外销售的提案。因此,如果丰田一方有意愿,将有能力使合营企业成为只向丰田中国一家企业供货的供应商。

  上述协议安排与丰田对混合动力汽车产业链的控制力结合在一起,将对中国其他正从事或拟从事混合动力汽车业务的汽车制造商产生封锁效应,使其难以获得高质量的电池配套,对中国混合动力汽车行业的未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综上分析,本交易将削弱车用镍氢电池市场的竞争,阻碍下游混合动力汽车制造商获取车用镍氢电池,可能会对车用镍氢电池市场和混合动力汽车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

  五、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商谈

  商务部与申报方就如何解决上述竞争问题进行了多轮商谈。2014年6月25日,申报方提交了最终解决方案。经过评估,商务部认为,该解决方案可以减少此项经营者集中对竞争造成的不利影响。

  六、审查决定

  鉴于此项经营者集中可能会对全球车用镍氢电池市场和中国混合动力汽车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商务部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集中,要求合营当事方及合营企业(科力美)履行如下义务:

  (一)科力美应当遵循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向第三方广泛销售其产品。

  (二)在市场有相应需求的情况下,科力美应该在投产后3年内实现产品的对外销售。

  (三)科力美应在设立后每年向商务部书面报告履行上述义务情况。

  (四)科力美应制定履行上述义务的操作方案,经商务部批准后执行。

  商务部有权自行或通过监督受托人监督检查当事方履行义务情况。当事方如未履行上述义务,商务部将根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本决定实施后,如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发生变化,当事方可以向商务部提出解除履行上述义务的申请,商务部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解除的决定。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商务部
  201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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