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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首都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5-03-05  阅读数: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首都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京卫科教字[2014]33号)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各三级医疗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首都知识产权战略,着力提高首都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加快推进全国医学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我委组织制定了《首都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科技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要向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推广,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12月3日

首都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科技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指南(试行)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编制 2014年12月)

前 言

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和掌握发展主动权的关键。国际社会更加重视知识产权,更加重视鼓励创新。近年来,首都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科技创新工作蓬勃发展,国际交流合作逐步深入,医疗卫生机构及科研人员愈加重视科技成果的保护与转化,知识产权也更加迫切地需要得到有效的保护、管理与运用。

为了使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人员了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方式及重点,我们组织专家编写了《首都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科技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指南(试行)》。《指南》从卫生计生领域科技知识产权的组织管理,专利权、商业秘密、著作权及商标权的概念和管理要点,知识产权的管理重点包括保护方式的选择、合同签署、国际合作中的注意事项、维权途径等方面进行了介绍,并对医疗卫生机构科技管理部门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提出了工作要求。

希望通过《指南》的普及,使首都医疗卫生机构广大科技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掌握知识产权的核心内涵,不断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共同维护科技创新中产生的正当权益,促进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的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编者

2014年11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章 专利权

一、专利权的实质性授予条件

二、专利客体

三、专利权归属

四、专利的管理重点

五、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专利权维持、终止与权利转让 

六、专利强制许可 

七、代理机构及代理人的作用 

第四章 商业秘密 

一、法律规定 

二、卫生计生科技领域涉及的商业秘密 

三、管理要点 

第五章 著作权 

一、法律规定 

二、卫生计生领域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三、著作权的主体和归属 

四、卫生计生科技著作权表现形式 

五、著作权管理要点 

第六章 商标权 

一、法律规定 

二、商标类型 

三、商标申请和审批 

四、驰名商标 

第七章 知识产权管理重点 

一、技术秘密和发表文章的权衡和管理 

二、技术秘密和专利保护的选择和策略 

三、合作及合同签署 

四、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与专利法的衔接 

五、推进卫生计生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下的推广和应用

六、知识产权维权途径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促进北京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科技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原卫生部《卫生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加快推进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试行) 》要求,制定本指南。

二、本指南中的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科技(以下简称为卫生计生科技)知识产权,是指在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科研项目实施过程和生产实践中产生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该由单位所有或持有的知识产权,包括单位与他人共享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

(二)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三)著作权;

(四)商标权;

(五)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所保护的其它智力成果和活动的权利。

因卫生计生科技的特点,本指南重点在于专利权、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和著作权。

三、本指南适用于北京地区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等医疗卫生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

第二章 组织管理

一、单位应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相关制度,设立或者指定专门部门及人员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承担本单位知识产权的咨询、获得、运用、维护、评估、保护、防卫等管理职责。

二、单位应按照相关办法规定,建立激励奖励机制,鼓励科技创新和应用。

三、单位应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数据库,记录知识产权类型、状态、贡献人和责任人,与单位科研项目和生产实践无缝链接。

四、单位应建立由管理部门协同项目(科研、生产计划)负责人或及其团队,必要时聘请单位内外专家组成评估小组,或请专门的评估单位和团体在项目启动、进展和完成时,对潜在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确定知识产权保护类型和方案。

五、单位应根据知识产权评估结果,按照不同类型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进行分类管理,拟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内容和重点环节。

六、单位应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和保护自身知识产权。在项目启动前,通过知识产权查询搜索,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和重复研究或实施;在项目进行中和完成后,及时进行相关知识产权保护,避免人为错失知识产权保护机会。知识产权保护还包括对现有知识产权被侵权的行为,及时阻止和维权。

七、单位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培训计划,提高项目实施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和保护能力。

第三章 专利权

一、专利权的实质性授予条件

(一)法律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二)专利权授权实质性条件要点

1.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2.发明有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例如,发明克服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或者为解决某一技术问题提供了一种不同构思的技术方案,或者代表某种新的技术发展趋势。

3.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可称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4.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该六个月为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二、专利客体

(一)法律规定

专利权的客体就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也就是依照专利法授于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我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因此,专利权的客体应该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

专利法第五条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4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二)卫生计生科技领域常见客体

根据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卫生计生科技领域的常见专利技术客体包括:

产品和物质合成:医疗设备、诊疗仪器,生物材料,化合物、化学混合物或者组合物,天然药物(包括中药),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等;产品的新用途。

方法:制备、生产或制造上述产品的方法。

(三)卫生计生科技领域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况

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规定,卫生计生科技领域中,人类胚胎干细胞及其制备方法,处于各形成和发育阶段的人体,包括人的生殖细胞、受精卵、胚胎及个体,动物的胚胎干细胞、动物个体及其各个形成和发育阶段例如生殖细胞、受精卵、胚胎等,转基因动物或植物,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在我国不能授予专利权。

1.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和社会伦理的原因,医生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有选择各种方法和条件的自由。另外,这类方法直接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为实施对象,无法在产业上利用,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因此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但是,用于实施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的仪器或装置,以及在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中使用的物质或材料属于可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一项与疾病诊断有关的方法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则属于疾病的诊断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1)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为对象;

(2)以获得疾病诊断结果或健康状况为直接目的。

常见例子请查阅专利审查指南。

2.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方法

血压测量法、诊脉法、足诊法、X光诊断法、超声诊断法、胃肠造影诊断法、内窥镜诊断法、同位素示踪影像诊断法、红外光无损诊断法、患病风险度评估方法、疾病治疗效果预测方法、基因筛查诊断法。

以下类似诊断方法,但可以授予专利权:

(1)在已经死亡的人体或动物体上实施的病理解剖方法;

(2)直接目的不是获得诊断结果或健康状况,而只是从活的人体或动物体获取作为中间结果的信息的方法,或处理该信息(形体参数、生理参数或其他参数) 的方法;

(3)直接目的不是获得诊断结果或健康状况,而只是对已经脱离人体或动物体的组织、体液或排泄物进行处理或检测以获取作为中间结果的信息的方法,或处理该信息的方法。

治疗方法包括以治疗为目的或者具有治疗性质的各种方法。预防疾病或者免疫的方法视为治疗方法。需要指出的是,虽然使用药物治疗疾病的方法是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但是,药物本身是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的。

属于或者应当视为治疗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情况:

(1)外科手术治疗方法、药物治疗方法、心理疗法。

(2)以治疗为目的的针灸、麻醉、推拿、按摩、刮痧、气功、催眠、药浴、空气浴、阳光浴、森林浴和护理方法。

(3)以治疗为目的利用电、磁、声、光、热等种类的辐射刺激或照射人体或者动物体的方法。

(4)以治疗为目的采用涂覆、冷冻、透热等方式的治疗方法。

(5)为预防疾病而实施的各种免疫方法。

三、专利权的归属

根据专利法规定,专利权的归属因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而不同。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职务发明是单位的主要专利管理对象。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职务发明,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为法人单位,已申请或获得授权的专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错误的,应该及时申请变更。

四、专利的管理重点

(一)专利申请和专利权获得

专利权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并经过审核,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经知识产权评估,可以申报专利权保护的成果,应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

专利权有区域性。在一个国家申请和授权的专利,只对该国家有效。《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是对专利申请接受和初步审查进行国际合作的条约。在PCT程序下进行专利国际申请是跨国申请专利的基本和快捷方式,经PCT申请,可以获得申请人选择的PCT缔约国的专利保护。我国专利局是PCT受理局和检索局,对于有国际市场潜在性的发明,国内申请人可以采用PCT途径向国外申请专利。

专利法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其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对于违反上述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此条款同时为驳回理由及无效理由。也就是说即便专利局审查时没有发现,授权后可依照不符合该条款为由将其无效。

提交PCT申请的,无需单独提交保密审查申请。

(二)管理部门

专利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三)专利申请的手续及要点

专利申请及审查、授权,专利权维持,都有严格的程序和时间期限规定,专利审查指南中设定专门的专利申请及事务管理部分。

在专利审批程序中,申请人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或者审查员的要求,还需要办理各种与该专利申请有关的事务。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以及在专利审批程序中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统称为专利申请手续。

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向专利局提交的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和摘要等文件,办理各种手续应当提交相应的文件,缴纳相应的费用,并且符合相应的期限要求。

该部分要求分两个方面,一是提交文件的格式和内容;二是提交文件或办理的时间要求。一旦违反了专利申请和管理程序或时间期限规定,就被视为自动撤回申请或放弃专利权等视为放弃权利的行为,并因此丧失获得专利权或失去专利权。因此,专利申请手续的管理是专利管理中一项重要内容。一项技术成果计划采用专利权保护策略,必须严格规定申请流程,按照专利申请等程序规定进行。

(四)卫生计生科技领域涉及专利申请的特殊要求

卫生计生科技领域中涉及生物材料或遗传资源的专利申请,实用性及充分公开具有一些特殊要求。

1.生物材料保藏

生物材料是指任何带有遗传信息并能够自我复制或者能够在生物系统中被复制的材料,包括基因、质粒、微生物、动植物细胞系等。

由于文字记载有时候很难描述生命实体的具体特征,或者即使按照这些描述也难以获得生物材料本身,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仍然不能实施该发明。基于生物材料本身的这些特殊性,专利审查指南中明确规定,涉及生物材料的申请的核实对于涉及生物材料的申请,申请人除应当使申请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办理下列手续:

(1)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将该生物材料样品提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生物材料样品国际保藏单位保藏。

(2)在请求书和说明书中注明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编号, 以及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

(3)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有关生物材料特征的资料。

(4)自申请日起四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

而且要求保藏及存活证明和专利申请请求书的一致性。

2.有关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表可机读副本的提交要求

涉及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申请,应当将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并单独编写页码。申请人在申请的同时提交与该序列表相一致的记载有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光盘或软盘。同时申请人应当注意:在我国如果申请人提交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光盘或软盘中所记载的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表与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书面记载的序列表不一致,则以书面提交的序列表为准。

3.涉及遗传资源的申请

专利法所称遗传资源,是指取自人体、动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含有遗传功能单位并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材料;专利法所称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利用了遗传资源的遗传功能完成的发明创造。

就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申请人应当在请求书中对于遗传资源的来源予以说明,并填写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登记表,写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该专利申请应当被驳回。

五、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专利权维持、终止与权利转让

(一)专利复审

专利复审是为了避免应该受到专利权保护的专利因为审核缺陷而丧失机会,给予申请人申请重新审查的机会。专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二)专利无效宣告

发明等专利虽然有严格的审核标准和程序,但审查中难免出现失误。为了避免保护有缺陷的专利权,使公众受到不应有的约束,国家专利行政部门设立无效宣告程序,以纠正错误。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三)专利权的维持

专利权是有期限的权利保障,专利权的维持也是有条件的。

专利权的维持,是指获得授权的专利,在专利法定保护期内,专利权人需要依法向专利行政部门缴纳规定数量维持费才能维持专利继续有效。

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涉及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任何原因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成功缴纳年费,都被视为自动放弃专利权利。

(四)专利权的终止

专利权保护期限到期,或者不按上述要求缴纳年费的,专利权自动终止。对于经评估无转化价值,缺乏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专利权,可以经向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申请,及时主动放弃专利权。

(五)专利权转让

专利权作为一种权利是可以转让的,但转让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

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必须经有权机关批准。

1.转让方式

根据专利转让和受让方实施专利权的方式,专利转让包括独占性转让(包括排他性转让)和非独占性转让。

需要注意的是独占性转让。独占性转让,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独占的使用权,转让方和任何第三方在规定的期限内都不得在该地域适用该项技术生产、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

2.转让流程

对于具有转化价值的专利权,为了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单位应组织领域专家或专门的评估部门或单位对专利权的实施成本和市场价值等进行评估,评估后结合实际情况,可以考虑自己实施或转让他人实施。

决定转让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该结合转让方式,签署转让合同。

转化成功的专利技术,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国家和政府的相关规定。

六、专利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是指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规定,不经专利权人同意,直接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一种许可方式,又称非自愿许可。专利强制许可是为了平衡专利拥有者专利独占权与公众利益的关系,对专利权的独占权在某些情况下的限制。为了社会公众利益,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卫生计生科技领域内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强制许可。

七、代理机构及代理人的作用

专利申请及其专利申请文件的准备,专利权的维持和转让等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程序性,单位可委托专门的代理机构及代理人代为执行和完成。

专利保护的范围,并不是以发明的实物,而是以权利要求书的文字界定,如果保护范围太小,失去了专利权保护的意义,而如果保护范围太大,使说明书部分不能支持权利要求书确定发明的保护范围,又会失去被授予专利权的机会。因此结合发明的所有相关材料,确定较合适的权利保护范围是非常重要的。对于一般的管理人员或科研人员来说,委托专业的代理机构和代理人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专利代理是一种委托代理。单位或个人可以委托专利代理人或专利代理机构。作为委托代理人,专利代理人或专利代理机构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单位或委托人的名义,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向专利局办理专利申请或其他专利事务,包括代写专利申请文件;办理专利申请;请求实质审查或者复审的有关事务;宣告专利权无效等有关事务;办理专利权的转让,解决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归属纠纷等事务。

第四章 商业秘密

一、法律规定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其特性、构成等都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二、卫生计生科技领域涉及的商业秘密

卫生计生科技领域知识产权的管理更多涉及的是技术秘密。但除了具有上述适合以技术秘密保护的一些成果之外,卫生计生领域因时代及其领域本身特点,还具有其它一些商业秘密资源。这包括大数据、医疗机构的病历及其信息;中药药方等。

因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已进入大数据时代。同其它领域相似,大数据具有潜在的科技和经济价值。医疗机构的电子病历,不仅是患者的就诊档案和资料,作为一个整体,还包含疾病发生分布、用药需求、潜在市场等商业秘密。

技术秘密是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手段,应加强传统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加强对传统工艺的保护开发和利益。中药药方,则更是祖国医学瑰宝,需要予以保护。

三、管理要点

对于技术秘密,要建立制度规范管理。包括对涉及技术秘密人员在职和离职时的要求,以及研究和合作中技术秘密保护。在签署合作协议之前或同时,必须签署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或条款。对于技术秘密,需要签署保密协议或条款,在签署保密协议并生效之前,不能向对方提供技术秘密资料。

对于完成科研成果过程中使用的数据和信息等技术秘密,要加强保护,使用人不能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五章 著作权

一、法律规定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因此,“著作权”和“版权”在我国法上是同义语。我国的著作权实行自动产生原则,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著作权的取得与登记与否无关。但同时,我国又实行自愿登记制度,著作权登记可以在著作权纠纷中提供确权的初步证据。

二、卫生计生领域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一)一般规定

卫生计生科技范围的著作权,是指卫生计生科技领域内形成的各种著作权。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著作权法只保护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任何带有实用性因素的,比如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和实用功能,都不在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之内。技术方案本身就是著作权法上的“思想”,如果允许作者通过著作权来垄断作品中所描述的技术无疑是不公平的,会阻碍技术的进步和知识的传播。

(二)现代科学和卫生计生领域需要重视的两个著作权保护客体

1.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是作品的种类之一,受著作权保护,同时,我国制定了专门的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6条就规定: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当然,如果对该技术方案加以分析研究,著书出版,则可以作为文字作品加以保护,需要区分的是此时保护的也仅仅是对该技术方案的表达,而不是技术方案本身。卫生计生科技领域中,因为信息技术的应用,生物信息学的发展,计算机软件已经成为重要的著作权客体形式。

2.电子和网络传播的作品

电子期刊和网络是作品传播的媒介之一,其传播的作品的著作权与传统媒介传播的作品享有同样的规定和要求,作品的著作权不因媒介的不同而不同。

三、著作权的主体和归属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者的身份的确定方面,则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这是确定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本指南中规定需要进行管理的对象职务作品,是著作权归属的一个特殊情况。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一般来讲,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但在特殊的情况下,作者仅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这里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四、卫生计生科技著作权表现形式

卫生计生科技著作权表现为卫生计生领域科研和实践过程中产生的独立原创作品,如文章(论著、个案报道、综述等)、研究论文、研究报告;各种指南、规范;诊治规范;标准;课件、会议发言幻灯、授课、发言视频;计算机软件等。其中临床诊疗指南、规范、标准等主要保护的是作者的署名权。

五、著作权管理要点

(一)作者的要求

对文章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应严格界定。通讯作者一般指整个课题的负责人,承担课题的经费,设计,文章的撰写或审核等。通讯作者是文章和研究材料的联系人。对文章内容和结果的客观性和文章可靠性承担责任。通讯作者往往是研究生导师或课题负责人。

在管理中应避免没有实质贡献人员利用自身地位强行成为通讯作者。第一作者一般是对完成文章工作中贡献最大的研究人员,对文章的完成具有实质意义的贡献。

(二)研究生、进修生的职务作品

研究生、进修生利用其学习单位的资料或接受学习单位的任务完成的文章属于职务作品,著作权属于其所在的学习单位。单位署名权也归属该单位,但研究生和进修生有作者的署名权。

第六章 商标权

一、法律规定

商标权,又称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对其经商标主营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所享有的独占地、排他地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商标权是一个集合概念,它包括商标所有权以及相关的专有的使用权和处分权。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二、商标类型

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服务商标又称服务标记或劳务标志,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志。卫生计生科技领域应该重视服务标记的保护。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三、商标申请和审批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四、驰名商标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在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第七章 知识产权管理重点

知识产权管理是科研项目过程管理的重要内容。应结合项目本身的特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并处理好以下几个重点关系。

一、技术秘密和发表文章的权衡和管理

受著作权保护形式的限制,一项研究和发明创造完成后,如果先以论文形式发表出来,获得的法律保护仅仅是论文所表达的文字,即他人不能去复制该篇论文,而论文中所描述的技术内容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复制行为。也就是,著作权保护的是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不保护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

因此,先以论文形式发表时,其中涉及的技术方案并不能受到保护,如果没有及时申请专利,则该论文所披露的技术内容便进入公有领域,成为任何人都可以使用的公开技术,也由于失去了新颖性而不能再申请专利。但涉及到前述专利权的保护中六个月宽限期的情形除外。

在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中,应在知识产权评估的基础上,处理好专利申请和发表文章的时机选择,有潜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创新性成果,应该首先考虑专利权的保护,发表文章应该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后进行。

二、技术秘密和专利保护的选择和策略

专利与技术秘密因各自特点,各有优势和缺点。

采用技术秘密的保护形式,与专利保护相比有显著的时间和地域优势,无需履行法定的程序。技术秘密的保护是没有时间和地域限制的。在我国专利保护的保护期限为20年;专利保护还有地域限制,通常要求在相应的国家申请并获得后方能获得专利权。在中国获得专利保护,未必可以在其它国家获得专利保护。

但是采取技术秘密保护存在较大的缺陷和隐患。专利权是法定的最有效保护;相反,采取技术秘密保护风险大、权利状态不稳定,而且因技术秘密泄露导致的侵权纠纷取证困难。

因此,管理中应该在知识产权评估的基础上,对于有潜在推广的具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卫生计生科技成果,采取适当的保护方式,也可以采取专利和技术秘密相结合的保护策略。

三、合作及合同签署

卫生计生科技领域的合作,应该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下,通过协商以合同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内容因合作种类而各有侧重,因合作内容不同而确定不同的合同形式和内容,但均应保护技术秘密、知识产权归属条款或协议。根据合同法,结合卫生计生科技领域的特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作方式

根据合作单位的性质,合作关系可以分为学术机构之间的合作,学术机构与医疗机构的合作,以及学术机构与企业的合作,也可能涉及三方合作或多方合作。根据合作内容的性质可以分为:联合申报,联合开发或研发;委托合作;转让技术或产品等。

(二)合同的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为了更好的履行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议采用书面协议或合同。

(三)一般合同的内容

一般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是指具体要进行的事宜或完成的任务等;

3.数量;

4.质量,对合作完成工作的质量、标准要求;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是指违反约定,需要承担的赔偿或补偿措施等;

8.解决争议的方法,通常包括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四)技术合同种类及其内容

卫生计生科技领域的合作多涉及技术合同,技术合同及类型主要包括技术研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或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等。在技术合同中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项目名称;

2.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3.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

4.技术情报和资料、技术秘密的保密;

5.风险责任的承担;

6.技术成果,包括知识产权的归属和成果转让收益的分成办法等;

7.验收标准和方法;

8.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9.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10.解决争议的方法;

11.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五)国际合作中的注意事项

参与国际合作,应重视合同签署,争取相应的知识产权权益。合作项目涉及或产生的知识产权,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确定归属。国家和各级政府资助或投资的项目,知识产权归国家所有,完成单位享有持有权。合作双方,应该在合作合同或协议中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单位在国际合作中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避免知识产权损失,特别是由国家支持的前期研究成果。

遗传资源和传统医药是我国在国际卫生计生科技合作中的两大重要优势,但同时也是保护薄弱的方面。在国际合作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管理。

四、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与专利法的衔接

在申报药品注册的过程中,尤其要注意处理好所涉及的技术内容的保护,一方面及时作好专利申请的准备,另一方面要避免在专利申请前造成技术内容的提前披露。药品注册过程中数据要保密和不能披露,避免由于申报药品注册的公开而丧失新颖性,得不到专利权保护,造成经济上的重大损失。

五、推进卫生计生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下的推广和应用

发挥社会效益和产生经济效益是所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最终目的。无论任何形式的知识产权,卫生计生科技成果只有进入应用和推广,才能发挥科技成果的作用,达到知识产权保护的目标。

单位应该在知识产权规范保护的基础上,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加快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建立符合国家和政府科技激励和奖励政策,促进创新和转化。促进卫生计生科技成果的转让和或自行推广应用。

卫生计生科技成果的实施或转让,应经过专门的单位或机构进行卫生技术评估。鼓励单位通过托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转移机构代理开展科技成果许可、转让、投资等工作。让卫生计生科技为促进卫生计生领域的技术发展和全民健康发挥更大的作用。

六、知识产权维权的途径

本单位的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应该在做好证据收集的基础上,通过适当的途径维权。无论通过任何途径解决,首先都应该用适当形式(建议书面通知)及时通知对方停止侵权行为。

对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审查决定等有异议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例如专利行政复议所要解决的是特定的专利行政纠纷,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包括协商、行政途径和诉讼途径。

双方能够协商解决的,应当采取协商解决。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针对自身情况,通过行政途径或民事诉讼途径或策略维权。例如,被侵犯专利权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等;被控侵犯专利权的当事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对方专利的无效宣告等。

参考资料:

1. 相关法律法规: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卫生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2. 唐广良 董炳和著.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保护. 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10月第1版

3. 张清奎主编.医药与生物领域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与审查. 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版

4. 江镇华主编.专利的复审和无效、诉讼及行政复议.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4年5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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