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5-03-05 阅读数: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质检总局关于贯彻《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的意见
(闽质监执〔2014〕236号)
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质检总局关于贯彻〈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的意见》(国质检执〔2014〕47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行“谁处罚、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单位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案件信息由案件处罚单位公开并全权负责,要明确责任分工、公开的范围、公开的内容、公开的程序,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规范和管理、监督和保障机制,促进依法行政。
二、主动、及时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则上应当主动、及时公开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影响社会稳定,或存在其他依法不应公开情形的案件,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写明理由并报上级机关批准。
三、完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制度。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中,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加强信息发布协调、解读和回应工作,不断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省质监局拟定年底对全省质监部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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