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2-04-02 阅读数:
*注:本篇法规已被《珠海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17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0日)废止
珠海市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资助管理办法
(2005年4月28日 珠知〔2005〕5号 珠海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
第一条 为鼓励本市发明人申请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积极性,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全市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市辖区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均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三条 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资助资金从市财政科技事业发展有关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四条 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当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其发明创造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方向;
(二)国内专利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并初审合格或授予专利权;
(三)共同专利申请中的第一申请人为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列入各级政府计划的科技项目申请专利的,可优先获得资助。
第六条 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的申请可以分别在实质性审查并在缴纳审查费一年内或取得专利证书一年内提出,也可以在取得专利证书一年内一并提出。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资助的申请应当在取得专利证书之后一年内提出。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资助的申请应当在缴纳申请费之后一年内提出。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资助的申请应当在取得登记证书之后一年内提出。
第七条 资助金额如下:
(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及实审费按实际缴纳额资助;专利申请费及实审费减缓的,依据减缓后专利申请人实际缴纳的专利申请费资助。取得专利证书后,委托专利代理服务机构代理的,每件增加资助4000元;
(二)国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费按实际缴纳额资助;专利申请费减缓的,依据减缓后专利申请人实际缴纳的专利申请费资助。取得专利证书后,委托专利代理服务机构代理的,每件增加资助500元;
(三)国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减缓的,依据减缓后专利申请人实际缴纳的专利申请费资助;专利申请费未减缓的,按实际缴纳额的50%资助;
(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费用资助为每件1000元。
第八条 申请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费用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须向市知识产权局报送下列材料:
(一)《专利费用资助申请表》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费用资助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缴纳费用收据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收据原件供核对;申请人为单位,收据原件已报销入帐的,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受理通知书、请求书的首页、专利证书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五)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申请经过代理机构代理的,应提供代理机构开具的代理费用发票;申请人为单位,代理费用发票原件已报销入帐的,提供代理费用发票复印件及单位出具的证明。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资助范围;
(三)未按规定填写《专利费用资助申请表》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费用资助申请表》;
(四)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第十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资助申请材料的审核,对符合申请资助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即予受理和审查;市知识产权局每年集中在6月和12月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清单送市财政局审核;市知识产权局在收到市财政局拨款后,通知申请人领取资助资金或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方式直接拨付申请人。
第十一条 本办法资助受益人为专利申请人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不属于本办法资助受益人。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对资助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申请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如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应当责令其将资助的费用全部上缴市财政,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市知识产权局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资助对象受资助情况进行调查,受资助单位和个人及相关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应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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