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5-03-04 阅读数:
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开展广西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县(市、区)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知识产权局:
自《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区域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实施以来,全区共有19个县(市、区)开展了知识产权试点工作。试点单位积极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工作与科技创新及经济发展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体制和机制,形成知识产权工作的合力,运用知识产权推动区域经济发展。
为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县域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推动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的实施,经研究,决定开展2014年广西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县(市、区)申报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开展知识产权试点工作的19个县(市、区)可申报知识产权示范县(市、区)。其他县(市、区)可申报知识产权试点县(市、区)。
二、有关知识产权局要认真研究文件精神,准确理解、把握试点示范县(市、区)的申报要求。
三、各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地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县(市、区)的推荐、培育、日常管理和指导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县(市、区)建设发展的组织实施主体。
四、各市知识产权局要主动与所在地的县(市、区)进行联系沟通,会同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试点示范县(市、区)的申报条件要求,指导县(市、区)制定完善试点示范方案,组织做好推荐工作。原则上,各市可推荐知识产权示范县(市、区)1个,知识产权试点县(市、区)1个。
五、各市知识产权局请于2014年5月23日前将申报材料(申报函、申报表、试点方案)报送我局,以便开展评定工作。
未尽事宜,请与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规划协调处联系。
联系人:易燚波
电 话:0771-2618410 E-mail:gxipogh@163.com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县(市、 区)申报条件
2. 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县(市、区)申报及审批程序
3. 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县(市、区)考核评定办法
4.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县(市、区)申报表
5.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县(市、区)考核指标
2014年5月6日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
试点示范县(市、区)申报条件
一、广西知识产权试点县(市、区)申报条件
(一)县(市、区)领导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将知识产权列入议事日程。
(二)设立知识产权局(或明确有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设有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初步形成知识产权工作体系。
(三)在营造知识产权环境,推动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四)拥有具备一定优势和规模的特色产业、集群产业,掌握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
二、广西知识产权示范县(市、区)申报条件
(一)圆满完成自治区知识产权试点县(市、区)建设工作,试点期间知识产权工作取得了大幅进步,试点考核成绩优秀。
(二)县(市、区)领导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将知识产权工作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保障工作条件。
(三)县(市、区)设立知识产权局,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年度考核指标。知识产权专职管理人员(含下属事业单位人员)不少于2人。县(市、区)财政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
试点示范县(市、区)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发布通知。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根据工作实际,发布自治区知识产权示范县(市、区)申报通知,对试点示范申报工作作出安排。
二、提出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县(市、区)按照“建章立制、着力创造、服务企业、有所突破”的原则,制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县(市、区)工作方案,填报申报表,经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后,报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三、申报材料。申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向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提出的申报函、申报表、试点工作方案(一式6份,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四、审批。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组织人员对申报县(市、区)进行考察,组织专家评审会,对试点工作方案进行论证,确定试点示范县(市、区)初步名单,报请领导审批。
附件3
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
试点示范县(市、区)考核评定办法
一、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县(区)考核指标》(附件5)要求,开展评定工作,确定试点示范县(市、区)名单,统一授牌。
二、自治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县(市、区)工作周期为2年。试点示范期间,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市知识产权局对试点示范县(市、区)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确保试点工作方案的实施和落实。
三、试点示范期满后,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根据试点示范工作方案的目标、任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县(区)考核指标》对试点示范县(市、区)进行考核验收。未通过考核验收(考核成绩70分以下)的县(市、区),取消自治区知识产权试点县(市、区)称号,并且2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通过考核验收的试点县(市、区),成绩优秀的(考核成绩85分以上)可以提出评定自治区知识产权示范县(市、区)申请。
四、示范县(市、区)应于每年1月底通过市知识产权局向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和当年工作计划。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每3年对示范县(市、区)工作复核一次。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示范县(市、区)称号。
附件4
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
试点示范县(市、区)申报表
申报县(市、区)名称:
申 报 类 型: (试点、示范)
填表单位: (加盖政府章)
试点(示范)负责人
联 系 人:
单位及职务: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编制
2014年
一、县(市、区)基本情况
序号 指 标 单位 上一年度数据 备 注
1 面 积 平方公里
2 总 人 口 万人
3 GDP总量 亿元
4 工业增加值 亿元
5 年财政收入 万元
6 年财政支出 万元
7 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 万元
8 全社会研发投入 万元
9 大中型工业企业数量 家 都填或择一
或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
10 区域主导产业情况
(500字以内)
二、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建设情况
序号 类别 指标名称 单位 数据 备注
1 知识产权局
情况 隶属关系
级别
性质 行政、参公或事业
专职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机关人员数量 人 上一年度数据
专项经费 万元 上一年度数据
专职从事
知识产权工作
下属单位人员数量 人 上一年度数据
2 企业情况
(三组数据不可重复计算,多个称号的应以最高级别为准) 国家级试点
示范企业数量 家 上一年度末累计数据
省级试点示范企业或同等企业数量 家 上一年度末累计数据
市级试点示范企业或同等企业数量 家 上一年度末累计数据
三、知识产权创造情况
序号 指 标 单位 上一年度数据 备 注
1 发明专利申请量 件
2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 件
3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 件
4 发明专利授权量 件
5 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 件/万人
6 向外国申请发明专利数量 件
7 向外国申请
实用新型专利数量 件
8 向外国申请
外观设计专利数量 件
9 商标申请数量 件
10 版权作品自愿登记数量 件
11 驰名商标累计数量 件
12 地理标志累计数量 件
13 获得中国专利奖数量 个 应分别注明
奖励等级
14 获得省级专利奖数量 个 应分别注明
奖励等级
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
试点示范县(市、区)工作方案
(提纲,仅供参考)
一、指导思想
二、工作目标
包括:知识产权数量明显增长、知识产权应用水平明显提高、知识产权政策环境明显优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明显加大、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明显增强
三、工作重点
包括: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努力营造知识产权发展的良好环境、大力加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加强专利信息的开发和利用
四、保障措施
附件5
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县(区)考核指标
基本指标(100分)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序号 三级指标 分值 指 标 说 明 评分标准
知识产权管理投入
35分 领导重视
15分 1 党委政府领导研究、部署知识产权工作 5分 党委政府领导专门就知识产权工作召开会议、听取汇报、批示指示的情况 试点工作期间,一次得1分,最高得5分。
2 知识产权工作纳入政府年度考核指标体系 10分 是否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目标 不纳入为0分,纳入的根据力度得1-5分。(考核验收组成员统筹考虑全区情况后打分)
工作体系
10分 3 知识产权统筹协调机制 5分 是否建立知识产权统筹协调机制 成立知识产权工作统筹协调领导小组的得5分,未成立得0分。
4 机构编制、人员队伍状况 5分 是否设立知识产权局,人员情况 考核验收组成员统筹考虑全区情况后打分。最高得10分。
经费投入
10分 5 知识产权经费投入比重 10分 试点期间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占县财政一般预算支出平均比例 低于0.05%得0分,0.05%-0.1%得5分,0.10%以上得10分。
知识产权管理措施
45分 出台文件情况10分 6 出台政策性文件数量 10分 试点期间县政府、知识产权局出台政策性文件数量,所出台政策性文件全面性、力度、效果情况 县政府文件每个2分,知识产权局文件每个1分。最高得10分(考核验收组成员统筹考虑全区情况后打分)。
宣传培训工作15分 7 大型宣传活动 5分 4.26宣传周、专利周等大型宣传活动开展情况 试点工作期间,每开展一次得1分,最高得5分。
8 新闻报道数量 5分 在当地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的情况 试点工作期间,每篇报道1分,最高5分。
9 培训班次、人数 5分 开展知识产权培训的情况 试点工作期间,每个班次得2分,最高5分;培训人数每50人得2分,最高得5分。
企业工作
20分 10 建立工作联系企业数量 4分 与知识产权局建立工作联系企业的数量 每10家得1分,最高得4分。
11 授权1件以上专利企业数量 8分 上年度授权1件以上发明专利企业数量 每1家得1分,最高得8分。
12 试点示范企业数量 4分 县域内企业获得国家、自治区、市、县试点示范(或等同)企业称号的情况 每个国家试点示范企业2分;自治区试点示范1分;市县试点示范0.5分。最高得4分。(同一企业多个称号按高的计算,不可重复计算)
13 扶持专利产业化项目数量 4分 知识产权局扶持专利产业化项目数量 无此政策得0分。试点工作期间,每个项目得1分,最高得4分。
知识产权创造
20分 专利16分 14 发明专利申请量 5分 上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 得分=5×参评县数值/全区平均值。最高得5分。
15 发明专利授权量 5分 上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 得分=5×参评县数值/全区平均值。最高得5分。
16 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 6分 上年度末有效发明专利量/县域常住人口数 得分=6×参评县数值/全区平均值。最高得6分。
商标2分 17 商标申请数量 2分 上年度商标申请件数 得分=2×参评县数值/全区平均值。最高得2分。
版权2分 18 版权作品登记数量 2分 上年度版权作品登记件数 得分=2×参评县数值/全区平均值。最高得2分。
加分指标(20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序号 三级指标 分值 指 标 说 明 评分标准
加分指标20分 专利行政保护工作6分 1 查处假冒案件结案数量 3分 试点工作期间查处假冒案件结案数量(含直接查处和协助自治区局、市局查处数量) 查处1件得1分。最高得3分。
2 协助调处专利纠纷案件结案数量 3分 试点工作期间协助自治区、市局调处专利纠纷案件(侵权及其他)结案数量 协助办案1件得1分。最高得3分。
开创性工作
3分 3 知识产权创新举措 3分 试点工作期间,制度(体制、机制)、法规、政策措施等方面的创新(含特色工作举措) 全国、全区、全市开创性工作每项分别得3分、2分、1分。
获专利奖数量4分 4 获得国家、省专利奖的数量 4分 试点工作期间,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广西发明创造成果奖的数量 国家、自治区金奖每个分别得3分、2分;优秀奖每个得2分、1分。最高得4分
向外申请数量2分 5 向外国申请专利数量(或PCT国际申请数量) 2分 试点工作期间,向外国申请专利数量(或PCT国际申请数量) 申请1件得1分。最高得2分。
获得工作先进数量5分 6 获得工作先进或通报表扬数量 5分 试点工作期间,获得国家、自治区、市知识产权局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或通报表扬数量 国家、自治区、市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或通报表扬每个分别得3分、2分、1分;最高得5分。
减分指标(20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序号 三级指标 分值 指 标 说 明 评分标准
减分指标
20分 被通报批评情况10分 1 被国家、省、市通报批评数量 10分 试点工作期间,被国家、自治区、市知识产权局通报批评数量 被国家局、自治区、市局通报批评一次分别减去10分、8分、5分。最多减去10分。
非正常申请数量5分 2 非正常申请数量 5分 试点工作期间,县域专利申请中被国家局确认为非正常申请数量 每5件减去1分,最多减去5分。
群体性专利侵权5分 3 群体性专利侵权事件数量 5分 试点工作期间,发生群体性专利侵权事件数量并造成不良影响 每个事件减去2分,最多减去5分。
注:本指标体系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试点县(市、区)届满的验收考核、示范县(市、区)的定期复核、申报试点示范县(市、区)的考察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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