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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学技术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关于支持以专利使用权出资登记注册公司的若干规定(试行)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5-03-05  阅读数: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关于支持以专利使用权出资登记注册公司的若干规定(试行)

(湘科政字〔2014〕144号)

各市州、县市区科技局、工商局、知识产权局:

为建设创新型湖南,鼓励创新创业,加快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以专利使用权出资登记注册公司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专利使用权是专利权人使用该项专利应用于生产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属于知识产权范畴。专利使用权出资是将其作为资本进行投资,与资金投资方提供的资金共同投资入股。

二、在登记注册公司时允许专利权人用专利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比例不受限制,促进财产性权利转化为资本。

三、用专利使用权作价出资登记注册公司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用于出资的专利使用权由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并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二)专利许可方式为在中国境内独占许可,即双方应签订独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包括专利权人在内的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具有对该项专利技术的使用权;

(三)以专利使用权出资方具有持续获取与所在公司业务发展相关专利的能力;

(四)符合登记注册公司相关规定。

四、各级专利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以专利使用权出资有关事项的监管,对出资方提交的以下资料进行有效性审查:

(一)专利登记簿副本;

(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五、按时缴纳专利年费,保持专利权的有效性。

六、以专利使用权出资方可以用新的专利权或专利使用权作价用于公司资本维持。

七、本规定试行期2年。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南省知识产权局

201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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