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5-03-04 阅读数: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老字号”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包府办发〔2014〕197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老字号”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8月7日
“包头老字号”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老字号企业振兴发展的重视程度,实施名牌带动战略,不断加强“包头老字号”企业的管理水平,切实维护“包头老字号”企业的良好信誉,创造市场良性有序的竞争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一、定义
“包头老字号”企业是指在包头市辖区内注册的,沿袭和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文化传统,具有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和历史痕迹、具有独特的工艺和经营特色,获得社会广泛认同和具有良好信誉的企业名称和产品品牌。
二、申请条件
(一)企业和商标的注册地均为包头市。
(二)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品牌创立达30年(含30年)以上,传承经营至今,效益保持良好。品牌创立时间指从申报单位出现类似企业的组织形式(如作坊、店铺等)开始计算(需提供充分的证明性材料),不以企业工商登记或注册商标时间为唯一标准。
(四)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五)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
(六)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包头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
(七)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八)近三年未发生严重的产品质量问题,同时,未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九)国内资本及港澳台地区资本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认定机构
由包头市促进老字号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负责“包头老字号”企业的认定工作。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建立协调高效的工作领导机制,共同做好保护和促进老字号企业发展的各项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包头市商务局。组织成立“包头老字号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成员单位派出一名负责人和各行业专家、法律专家、商标专家、品牌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质量专家、历史学家等组成,主要负责“包头老字号”企业的评审,并参与相关工作的论证。
四、申请认定程序
具备“包头老字号”企业认定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区商务主管部门申报,经所在地区政府批准后,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组织包头老字号专家委员会审核,经包头市促进老字号企业发展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认定后颁发牌匾和证书。程序包括:企业申请、地区初审、专家评审、公示、认定、核发证书。
(一)企业申请。有关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填写《“包头老字号”企业申报书》,报所在地旗县区商务主管部门。
(二)各地区初审。所在地区商务主管部门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初评,确认申请有效的,出具“申报包头老字号企业推荐意见”。同时,指导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有关资料,报市商务局。
(三)专家评审。市商务局组织包头老字号专家委员会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调查、鉴别和现场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撰写认定报告。
(四)公示。通过有关媒体公示拟认定为“包头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和品牌名单,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市商务局提出异议。
(五)认定。拟认定为“包头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和品牌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包头市促进老字号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认定为“包头老字号”企业。
(六)核发证书。对通过认定的“包头老字号”企业,以包头市商务局的名义颁发牌匾和证书。
五、日常管理
由市商务局对获得“包头老字号”的企业名称和产品品牌进行动态管理,每年度核查其经营情况。对出现违规、违法和经营管理不善的企业和品牌,将取消其“包头老字号”企业称号,收回牌匾和证书,并将其列入“诚信企业黑名单”,政府不再给予项目资金等各种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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