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5-07-21 阅读数: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审批申请接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贯彻实施《上海市行政审批申请接收管理办法》,促进本局行政审批申请接收规范化、法治化,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代理机构申报审查、专利资助两项行政审批申请接收窗口设在本局专利管理处,专利广告出证行政审批申请接收窗口设在本局政策法规处。
上述处室应保证专人负责申请接收工作,并设立AB角制度。
第三条本局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在局官网(www.sipa.gov.cn)公示,局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和行政审批申请人可以自行下载。
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电子版包含在行政审批办事指南中,局行政审批申请接收窗口可以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纸质材料。
第四条局行政审批申请接收窗口应在接收申请人材料后,给予申请人收件凭证。
第五条局行政审批申请接收窗口应对申请人一次告知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如申请材料不齐全,应一次告知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对于齐全或经补正齐全的申请材料,不得拒绝接收。
第六条局行政审批申请接收窗口工作时间:
专利代理机构申报审查、专利广告出证: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专利资助: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9:00~11:30;下午12: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七条本局行政审批申请接收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咨询接待,态度应热情诚恳,耐心细致地回答行政审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
第八条如因本局行政审批工作人员行为影响申请人正当权益,须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局办公室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201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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