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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1995)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2-04-02  阅读数: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公开拍卖或由物价部门估价后抵缴,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八条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支持、包庇、纵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对明知有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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