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2-03-06 阅读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关问题的批复
(工商标字[2006]174号)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2006年6月19日《关于<商标法>有关条款适用的请示》 (云工商法发[2006]1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有关行政处罚及侵权物品处理的规定,既适用于当事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案件,也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职权主动查处的案件。
二00六年九月十五日
All rights reserved 备ICP证号:京ICP备12039890号-3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0413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Zip:100088)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您是网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