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2-03-10 阅读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UL证明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标案[2001]17号)
广东、浙江、福建、江苏、山东省,北京、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日,我局收到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关于请求对UL证明商标侵权行为进行查处的函》(见附件一)。函中反映受巨大经济利益的驱动,假冒UL证明商标现象尚未从根本上得到有效遏制,且有不断蔓延趋势。
我局认为,UL证明商标是美国以及北美地区公认的安全认证标志,是我国有关产品尤其是机电产品进入美国以及北美市场的重要通行证之一。目前,我国合法使用UL证明商标的企业已达6000多家。UL证明商标已经连续两年被我局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各有关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提高我国出口产品竞争能力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UL证明商标专用权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采取措施,对生产、流通领域制售假冒UL证明商标商品的行为和非法印制UL证明商标标识的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同时,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在提供假冒UL证明商标案件线索、侵权行为定性和商品真伪鉴定等方面具有熟悉情况和技术管理优势,现将其有关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转给你们(见附件二),请考虑与其建立固定的联系沟通机制,形成合力,切实维护商标注册人利益,维护我国合法使用UL证明商标企业的利益,维护国家利益。
附:一、关于请求对UL证明商标侵权行为进行查处的函(略)
二、各相关地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UL证明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联系人以及联系方式(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2001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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