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请登录], 新用户?[免费注册] 设为首页|添加收藏|联系我们|网站地图|English
当前位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 法律法规 > 商标法律法规 > 商标部门规章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部门规章 >  文章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药品商标申请注册撤销等请示报告的答复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2-03-15  阅读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药品商标申请注册撤销等请示报告的答复

 (商标(1991)字第(0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企业纷纷来电或来函,向我局反映有的行政管理部门对药品商标申请注册、撤销等问题作了规定并要求企业必须执行,请示对此应如何处理。为了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药品商标申请注册、撤销等项工作依法进行,现对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商标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商标,应向我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只要企业持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并且其申请书件、申请手续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均予受理并依法进行审查,不需任何其它行政部门的事先同意或批准。

  经我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人对其享有商标专用权。根据《民法通则》和《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注册人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撤销注册商标只能由商标局依法执行,其他人无权撤销注册商标。请你们向企业讲明《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使企业能够自主地行使自己的商标权利。

                           一九九一年一月十日

相关文章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申工贸双方注册同一商标使用原则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禁止擅自持他人商标在国外注册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收缴商标规费的补充通知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工贸双方注册同一商标问题的意见
网站创始人
个人简介:(学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点文章排行
联系我们更多>>
通讯处:(Zip:100088)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

All rights reserved  备ICP证号:京ICP备12039890号-3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0413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Zip:100088)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您是网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