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请登录], 新用户?[免费注册] 设为首页|添加收藏|联系我们|网站地图|English
当前位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 法律法规 > 商标法律法规 > 商标部门规章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部门规章 >  文章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侵权案件罚款金额计算方法问题的批复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2-03-17  阅读数: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侵权案件罚款金额计算方法问题的批复

 (工商标字[1996]第305号)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深工商[1996]6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加工企业开展来料加工业务所获加工费,相当于商品经营者的销售收入,不应计为所获利润,而应计为经营额。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所指“所获利润”,一般是指销售收入减去成本以及已缴纳的税金。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工商检字(1989)第336号],仅对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的计算方法做了规定,并未涉及商标侵权案件中的经营额或利润的计算方法。由于案件性质的不同,该通知所规定的“非法所得”的计算方法,不适用于商标侵权案件中的“非法所获利润”或“非法经营额”的计算。

 

                           一九九六年九月五日

相关文章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商标注册申请代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外国申请人名称及地址填写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再允许填报商品和服务类似群名称的决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专卖店(专修店)企业名称及营业招
网站创始人
个人简介:(学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点文章排行
联系我们更多>>
通讯处:(Zip:100088)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

All rights reserved  备ICP证号:京ICP备12039890号-3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0413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Zip:100088)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您是网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