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请登录], 新用户?[免费注册] 设为首页|添加收藏|联系我们|网站地图|English
当前位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 法律法规 > 商标法律法规 > 商标部门规章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部门规章 >  文章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交纳商标规费具体办法的通知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2-03-18  阅读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交纳商标规费具体办法的通知

 (1992年9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商标代理组织: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下发了〔1992〕价费字325号《关于商标注册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通知》,现将依据该通知制定的商标规费交纳具体办法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申请商标注册或办理其他商标事宜都应按规定交纳商标规费。商标局收到商标规费后才视为商标注册申请手续齐备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二、现仍实行核转制的地区,商标申请人应通过银行将应交纳的商标规费直接汇至商标局;已实行商标代理制的地区,由商标代理组织直接向商标局交纳商标规费。

  三、交纳商标规费,一律通过银行信汇。严禁用电汇或经邮电局寄汇商标规费。

  四、交纳商标规费,填写银行信汇凭证时必须写明省、市、县行政区划名称及申请人名称,具体写明商标申请人的开户银行,帐号及商标规费用途。商标申请人同汇款人名称必须完全一致,书写工整,字迹清楚,并将此信汇凭证复印一份附在商标申请书上,一并报送商标局。凡填写不清或写错信汇凭证,商标规费无法查对的,由申请人自己负责。

  五、商标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按规定交纳商标注册申请费100元、审查费100元(计200元),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申请书及商标申请费、审查费后,即开据商标申请审查费发票,寄商标申请人作核销凭据。此项申请费、审查费不论该商标注册与否均不再退还。

  六、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刊登注册公告后,商标申请人按规定交纳商标注册费100元,印花税票费5元(计105元),商标局收到商标申请人交纳的商标注册费、印花税票费后,发给《商标注册证》并出据商标注册费、印花税票费发票。

  七、凡申请办理补发商标注册证、变更注册人名义、变更注册人地址、变更其他注册事项、商标续展迟延、延期申请、商标评审、商标证明、商标查询均应按规定在申请的同时一次交纳该项全部商标规费,商标局收到商标规费后出据商标规费发票。

  上述申请书件如因手续不齐或填写有误被商标局退回,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补齐或改正后重新上报,如申请人不再继续上报其申请书件,商标局亦不再办理退款。

  八、申请办理商标转让注册、续展注册的应一次交纳该项全部商标规费(商标转让申请费、审查费、转让费,商标续展申请费、续展费)。核准注册的,商标局出据商标规费发票。未核准注册的商标转让,商标局收取转让商标申请费100元,转让商标审查费100元(计200元),开据商标转让申请审查费发票,并退回商标转让费100元;未核准商标续展注册的,商标局收取续展注册申请费100元并开据发票,退回续展费440元。

  九、地方工商局在办理核转商标注册申请及其它商标事宜时,应认真检查申请人是否按规定填写并汇出商标规费。凡核转报送商标申请及办理其他事项申请书件时,核转机关都应认真填写《上缴商标规费清单》,此清单应一式2份一并上报商标局财务室。商标局依此清单核对商标规费出据商标规费发票。

  十、商标代理组织在寄送代理申请书件时,应认真填写国内商标代理组织《上缴商标申请审查费清单》、《上缴转让变更等商标规费清单》、《上缴商标评审费清单》一式2份一并报送商标局财务室。

  十一、国内商标代理组织可预付一定的商标规费,预付款汇至商标局指定的银行帐户。商标局依据代理人提交的商标业务规费清单逐项从中扣减,每月月底为代理组织出据已发生商标规费的发票。各商标代理组织应及时掌握已发生商标代理业务费用的数额,保持一定的预付款余额。商标申请人交纳商标规费的发票一律由各商标代理组织出据。

  十二、涉外商标代理组织上缴商标规费的办法与国内商标代理组织相同,预付和交纳的商标规费一律用美元汇款。在报送代理申请书件时,应认真填写涉外商标代理组织《上缴商标申请审查费清单》、《上缴转让变更等商标规费清单》、《上缴商标评审费清单》一式2份一并报送商标局财务室。

  十三、商标规费应按物价局、财政部规定的“商标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上缴,涉外商标代理组织按规定的涉外商标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上缴。

  十四、国内商标规费,信汇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南礼土路分理处,帐号890110-37。涉外商标代理组织交纳商标规费的美元汇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帐号71410840。

  本办法自1992年10月10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此通知发至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代理组织,并可向企业提供。

  附件:商标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填写信汇凭证规范式样(略)

相关文章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可以在一个商品上同时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注册商标的意见
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应将商标案件查处情况及时告知被侵权人问题的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答复
网站创始人
个人简介:(学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点文章排行
联系我们更多>>
通讯处:(Zip:100088)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

All rights reserved  备ICP证号:京ICP备12039890号-3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0413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Zip:100088)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您是网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