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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办法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2-03-18  阅读数:

*注:本篇法规已被《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发布日期:1996年5月24日 实施日期:1996年6月1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办法

 (1989年9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第一条 凡需要到马德里联盟其他二十七个成员国申请商标国家注册的我国商标所有人,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人资格

  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必须首先在我国取得商标注册或者获得商标初步审定,并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我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

  2.有我国有住所。

  3.拥有我国国籍。

 第三条 申请步骤

  一、申请方式

  1.直接制

  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及办理国际注册续展、转让、变更或其他有关事宜的,可以直接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办理。直接办理的,由申请人填写申请书。若填写时翻译确有困难,商标局可以安排翻译(翻译费见附件二)

  2.代理制

  申请人若不便直接到商标局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的,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代理组织代理申请(代理组织名称及其地址另行公布)。

  凡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必须通过商标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提出。通过代理组织办理的,由代理组织向商标局递交各种申请。

  台湾同胞及中国侨民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代理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到商标局办理。

  二、填写申请书

  申请书的填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1.国际注册申请使用国际局提供的表格,填写一式三份。

  2.申请中应注明或包括:

  (1)申请人名称: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注明姓氏和名字,名字放在姓氏前面;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写明全称。

  (2)申请人详细地址,包括门牌号码、通信地址和邮政编码。

  (3)委托代理人,应写明代理人名称和详细地址、邮政编码。

  (4)在我国注册或初步审定商标的申请日期和编号,注册或初审日期和编号。

  (5)商标黑白复制件一份,尺寸最大不超过80mm×80mm,最小不小于20mm×20mm。

  (6)申请把颜色作为商标的一部分予以保护的,应指出申请保护的颜色或颜色组合,并附送该商标彩色复制件一份,尺寸最大不超过80mm×80mm,最小不小于20mm×20mm。

  (7)商标使用的商品,必须按《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类别顺序排列,并用准确的用语表示,最好使用该国际分类按字母顺序排列表中的词汇。一项国际注册申请可以以国际分类的三个类别提出,但超过三个类的,需缴纳附加注册费。

  (8)指定保护的国家(注:指定保护的国家可以是马德里联盟一个或多个成员国,,但不能包括中国)。

  (9)基本注册费、附加注册费、补充注册费及附加规费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日期、付款人。

  (10)商标或其一部分由非拉丁字母、非阿拉伯数字或非罗马数字构成的,应注明其音译,音译应符合法语读音规则,并注明相应的法语译文。

  3.应附有关申请附件:

  (1)商标含有图形要素或申请人拟注册由特殊字体构成的商标的,应附有黑白商标复制件五份,其尺寸最大不超过80mm×80mm,最小不小于20mm×20mm。

  (2)申请要求保护颜色的,应附有关附件:

  1)若申请人希望公告黑白商标的,应附该商标彩色复制件五十五份,尺寸最大不超过80mm×80mm,最小不小于20mm×20mm。

  2)若申请人希望公告彩色商标的,应附该商标彩色复制件五份,尺寸同1。

  (3)我国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或初步审定证明一份。

  (4)通过代理组织代理的,应附代理人委托书一份。

  (5)在中国无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无住所的中国侨民,需提供经公证的中国国籍证明一份。

  (6)付款证明一份。

  4.几项具体要求

  (1)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必须与国家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注册人名义一致。

  (2)申请书填报的商品不得超过国家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品范围。

  (3)申请必须使用法语。

  (4)申请表格一律用打字机填写。

  三、费用

  1.国际局收费

  我国商标申请人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时,必须向国际局缴纳基本注册费、附加注册费(若必需时)、补充注册费以及其他规定的规费等(见附件一)。向国际局缴纳国际注册费用应以瑞士法郎或与收费标准等值的美元或港币加手续费通过中国银行转帐、汇款等方式交商标局,或者直接交商标局(商标局外汇帐号:瑞士法郎:71500078;美元:71410840;港币:71300352),然后由商标局交国际局。

  2.手续费

  国家收取的手续费是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向国际局缴纳规费外商标局收取的手续费。向商标局缴纳的手续费应由申请人在缴纳规费时一并交商标局(手续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二)。

  四、齐备手续

  1.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不论手续是否齐备,商标局均以收文之日为申请日期,并编申请号。手续齐备的,商标局在申请之日起的二十天内将申请寄国际局;手续不齐备的,商标局在申请之日起的二十天内发出“齐备手续通知书”,要求申请人或代理组织补齐手续,并明确指出手续不齐备之处。申请人或代理组织应在商标局发出“齐备手续通知书”之日起的三十天内补齐手续;逾期不补的,商标局将申请退申请人或代理组织,申请日期和申请号不予保留。

  2.国际局收到商标局转去的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后,认为手续齐备、商品类别及商品名称填写正确的,即予注册;认为手续不齐备的,将暂缓注册,并通知商标局。商标局在收到国际局通知之日起的二十天内函告申请人或代理组织齐备手续。申请人或代理组织收到商标局函后应在国际局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商标局补齐手续。逾期不补的,则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国际局退回已缴纳的规费,但商标局收取的手续费不退。若填报的商品类别或商品名称不正确的,国际局向商标局提出修改建议。商标局若同意修改建议,则在收到建议之日起的二十天内函告申请人或代理组织。申请人或代理组织收到商标局函后应在国际局建议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商标局向国际局补缴应缴的附加注册费。

  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一经注册,即由国际局公告,并发给注册证。商标局在收到国际局的注册证之日起的二十天内,以挂号信寄交申请人或代理组织。

  五、申诉方式

  申请中指定的各保护国家根据各自的国家法律受理保护申请。若申请保护的商标(即延伸保护的商标)在提出申请之日起一年内被指定保护的国家驳回,国际局将驳回声明一份交商标局。商标局在收到该声明之日起的二十天内将该声明转申请人或代理组织。申请人可以根据该驳回国的国家法,委托代理组织进行申诉。若在上述一年期限内保护申请未被驳回,则商标视为自动得到保护。

 第四条 有效期限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有效期为二十年。申请人可视情况分阶段(前十年、后十年)申请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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