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2-03-18 阅读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注册商标有效期计算方法的通知
(1988年11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一个时期,各地不断来信询问注册商标如何计算有效期问题,现通知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以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2.《商标法》施行前所注册的商标(不包括外国注册商标),其有效期自《商标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3.《商标法》施行后所注册的商标,按核定的有效期计算。
4.外国在中国所注册的商标,不分《商标法》施行前和后,一律按原注册商标核定的有效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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