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请登录], 新用户?[免费注册] 设为首页|添加收藏|联系我们|网站地图|English
当前位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 法律法规 > 商标法律法规 > 商标部门规章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部门规章 >  文章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企业申请复审和争议案件中应注意事项的通知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2-03-21  阅读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企业申请复审和争议案件中应注意事项的通知

 (1983年8月15日)

 

各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有关企业申请复审和争议案件应注意事项通知你们,并尽快转市、县指导企业遵照办理。

  1.依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对驳回的商标不服要求复审的,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交送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不要多送。

  2.对驳回的商标不服申请复审的,应将原退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和商标图样,随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一并寄来,以便复审。

  3.对驳回商标的复审,仅限于不改变原驳回商标的基础上进行。如改换驳回商标的名称或图形,与原驳回的申请无关,应重新提出申请。不属复审程序,不要再填送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

  4.同一个企业先后申请商标注册,因申请书中企业名称填写不一致,造成商标混同而被驳回的,应依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首先申请变更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如系初步审定商标,也应申请变更名义。与此同时,将原退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和商标图样再寄商标局来,并说明情况,申请注册。这也不属复审程序,不要填送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

  5.依照《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已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的,应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交送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正副本各一份。不要少送或多送。

  6.《商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已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系指注册在先的商标对注册在后的商标提出争议而言,如果不是以自己注册在先的商标对另一个企业注册在后的商标发生争议,而是对某一个注册商标认为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不应该核准注册,可用一般函件向我局提出意见或建议。这类案件,不属争议程序,不要填送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

相关文章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商标注册费使用问题的通知
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外贸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商标问
国家经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纺织品恢复使用商标问题的报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领取“商标数字证书”的通知
网站创始人
个人简介:(学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点文章排行
联系我们更多>>
通讯处:(Zip:100088)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

All rights reserved  备ICP证号:京ICP备12039890号-3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0413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Zip:100088)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您是网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