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2-03-21 阅读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1995年5月20日)
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强化海关在保护知识产权、制止侵权产品进出口方面的职能,根据国务院通知,现公告如下:
一、侵犯受中国法律、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不准进口和出口。
二、对被确认为侵犯受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保护的著作权和商标专用权的进出口货物(包括侵犯著作权的激光唱盘(CD)、激光视盘(LD)、激光只读存储器(CD-ROM)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货物),由海关予以没收。
三、海关没收的侵犯著作权的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和激光只读存储器,应予以销毁。
四、海关没收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应予以销毁。但是对于能够除去侵权商标的货物,在除去标识后,可以用于公益事业,提供给政府机关使用或者将其拍卖给非侵权人。拍卖所得价款应按规定上缴国库。
五、各海关在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时,应当行使《海关法》和有关海关法规、规章规定的各项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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