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2-03-29 阅读数:
北海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海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保护北海市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北海知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本办法认定的注册商标。
知名商标以被认定的注册商标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三条 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北海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市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
市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和配合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北海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 北海知名商标的认定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个案认定。
第二章 北海知名商标的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认定北海知名商标,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注册人的住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时间在两年以上;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稳定,有良好的售后服务, 消费者投诉率低;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区域较广,近两年的销售量、利润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居本市同行业的前列;
(五)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六)出口商品的商标应当在主要出口国家(地区)注册,并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量较大或者销售区域广泛;
(七)该商标注册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保护和管理措施;
(八)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其他违反有关商标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章 北海知名商标的认定程序
第六条 商标注册人认为其注册商标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和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并填写北海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第七条 住所在市辖县的商标注册人申请认定北海知名商标,可以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收到认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认定条件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请求复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异议成立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受理;异议不成立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八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收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的认定申请或者直接受理知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提交北海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北海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经济、商务、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教学科研、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设立。北海知名商标认定的具体标准、程序和规则等,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第十条 北海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审核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评议审查,并根据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对申请人的注册商标是否具备北海知名商标资格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申请商标经北海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后,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北海知名商标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北海知名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有效期满前90日内,北海知名商标注册人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延续。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予核准;每次延续的有效期为三年。逾期不申请延续的,取消北海知名商标资格。
第四章 北海知名商标的保护
第十三条 北海知名商标注册人可以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以及其他形式的广告上标明“北海知名商标”的字样或者标志。
第十四条 认定为北海知名商标的商品,按“北海知名商品”予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第十五条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北海知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璜使用,误导公众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依法制止和处理。
第十六条 北海知名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他人将与北海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或者商号使用,并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商标的文字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的;
(二)商标的文字为全国或者全广西壮族自治区闻名的江河、湖泊、海域、山脉和名胜古迹等名称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七条 北海知名商标实施自我保护,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咨询、指导和协调等服务。北海知名商标被侵权,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速从严查处。不属于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出面协调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
第五章 北海知名商标的管理
第十八条 北海知名商标注册人依法转让其注册商标,导致商标所有人住所不在北海市内的,资格自行丧失。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北海知名商标的管理,定期检查知名商标注册人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北海知名商标注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资格:
(一)通过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知名商标资格的;
(二)使用知名商标标志的商品已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
(三)超越商标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使用知名商标字样、标志,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严重影响知名商标声誉的其他行为。
被撤销北海知名商标资格的,自公告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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