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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5-03-02  阅读数: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发[201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经市七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新修订的《泸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7日

泸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我市具有较高声誉的注册商标及其商品品牌,保护泸州市知名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泸州市知名商标,是指被相关公众所知悉,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和信誉度,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泸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泸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知名商标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消费者保护组织应当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泸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泸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和认定

第六条 申请和认定泸州市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的住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申请人为注册商标所有人或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并授权申请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该商标核准注册满1年且连续实际使用3年以上,商标权属无争议;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行业同类同档商品中质量优良、稳定,售后服务优良,具有较高市场声誉;

(五)近两年使用该商标商品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经济指标在行业同类同档商品中领先;

(六)申请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和保护措施;

(七)申请人近两年未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第七条 泸州市知名商标由商标权利人自愿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或登记证件复印件;

(二)《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三)泸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书;

(四)申请认定知名商标的商品近两年主要经济指标的下列证明材料:

1. 商品的年销售量、销售额、利润、纳税等的财务报表;

2. 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法遵从和纳税情况书面证明;

3. 市级以上行业协会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在行业未申报知名商标的同类同档次中排位情况;

4. 商品销售区域的证明材料。

(五)该商标广告发布与宣传及参与公益活动等方面情况;

(六)该商标在国内使用、管理和自我保护情况;

(七)质量证明:

1. 生产许可证;

2. 近2年的质量检测报告;

3. 食品企业应提供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近2年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证明。

(八)法律法规要求的审批许可;

(九)带有该商标标识的审批实物照片;

(十)近两年未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及对提供材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

申请人将文件和材料交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八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后,退回有关材料;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受理的申请应当通知申请人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开发布泸州市知名商标初审公告。初审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任何人可以提出异议。

第九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中应当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意见,并可委托有关组织进行社会调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当如实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书面意见。

第十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泸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并负责其日常工作。认定委员会由法律、经济、科技及相关行业的人员(不少于20人)组成,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每次认定泸州市知名商标,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认定委员会中召集不少于15人的委员组成泸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组,集体行使认定职权。

第十一条 泸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对申请认定的商标进行评审认定。

泸州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应当由泸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组全体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获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十二条 被认定的泸州市知名商标,由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泸州市知名商标证书》,并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公告。

第十三条 泸州市知名商标有效期为5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3个月或者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满后3个月内,泸州市知名商标权利人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确认并公告。每次复审有效期为5年。逾期未申请复审或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该知名商标失效,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复审申请按照知名商标认定申请的程序办理。若申请复审的知名商标同时又是四川省著名商标的只需提交《泸州市知名商标复审申请表》和四川省著名商标证明材料即可。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 泸州市知名商标权利人应当加强对商标的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泸州市知名商标的声誉。

第十五条 泸州市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知名商标,应当自商标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内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泸州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变更其注册人名称、地址或者其它注册事项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泸州市知名商标在同类商品中受到以下保护:

(一)他人不得将与泸州市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作为注册商标使用;

(二)他人不得擅自使用泸州市知名商标相应商品所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与其似近的名称、包装、装潢。

第十七条 在非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其要素组合作为商品名称、装潢或未注册商标使用,且暗示该商品与知名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使知名商标所有人权益受到损害的,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2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

第十八条 将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已核准登记的,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但他人企业名称登记先于知名商标商标注册的除外。

第十九条 有下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泸州市知名商标并予以公告:

(一)以提供虚假文件、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泸州市知名商标的;

(二)在有效期内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四)、(五)、(六)项条件的;

(三)超越该知名商标核定的商品使用范围,责令其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的。

因上述情形被撤销泸州市知名商标的,自该商标撤销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泸州市知名商标。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损害泸州市知名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泸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在泸州市知名商标审核、认定、保护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5年7月14日印发的《泸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泸市府发〔2005〕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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