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10-24 阅读数: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对2010年2月1日以后(含该日)提交专利申请或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涉及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配合修改后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施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对请求类表格进行了修订,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www.sipo.gov.cn上对外公布,申请人应当下载并使用规定格式的表格。
二、根据修改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当在发明专利请求书第21栏和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第18栏分别填写声明,不再提交《同日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声明》表格。
上述申请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各代办处或国家知识产权局电子申请系统提交。
三、2009年10月1日开始使用的《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登记表》和《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三张表格继续使用。
四、申请人在提交新申请的同时一并提交《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登记表》的,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各代办处或国家知识产权局电子申请系统提交。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后单独提交该表格的,应当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或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电子申请系统提交,各代办处不予接收。
五、根据修改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请求保密审查的,按照以下情形办理:
1.申请人仅提交《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和《技术方案说明书》而不提交专利申请的,应当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以纸件形式递交或寄交;
2.申请人在提交新申请的同时一并提交《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的,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各代办处或国家知识产权局电子申请系统提交;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后单独提交《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的,应当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或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电子申请系统提交,各代办处不予接收;
3.申请人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视为同时提交了《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
六、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的,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或国家知识产权局电子申请系统提交。
七、2010年2月1日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收取申请维持费、中止程序请求费、强制许可请求费及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四项费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2010年1月29日?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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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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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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