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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条例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10-28  阅读数:

(一)提供专利事务方面的咨询;

(二)代写专利申请文件,办理专利申请;请求实质审查或者复审的有关事务;

(三)提出异议,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有关事务;

(四)办理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以及专利许可的有关事务;

(五)接受聘请,指派专利代理人担任专利顾问;

(六)办理其他有关事务。

第九条 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承办业务,应当有委托人具名的书面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

专利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指派委托人指定的专利代理人承办代理业务。

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承办业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条 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不得就同一内容的专利事务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委托人的委托。

第十一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聘任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为专利代理人。对聘任的专利代理人应当办理聘任手续,由专利代理机构发给《专利代理人工作证》,并向中国专利局备案。

初次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人员,实习满一年后,专利代理机构方可发给《专利代理人工作证》。

专利代理机构对解除聘任关系的专利代理人,应当及时收回其《专利代理人工作证》,并报中国专利局备案。

第十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变更机构名称、地址和负责人的,应当报中国专利局予以变更登记,经批准登记后,变更方可生效。

专利代理机构停业,应当在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事项后,向原审查机关申报,并由该机关报中国专利局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已批准的专利代理机构,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并在一年内仍不能具备这些条件的,原审查的专利管理机关应当建议中国专利局撤销该专利代理机构。

第三章 专利代理人

第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人是指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持有《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的人员。

第十五条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专利代理人资格:

(一)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并掌握一门外语;

(三)熟悉专利法和有关的法律知识;

(四)从事过两年以上的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

第十六条 申请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经本人申请,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考核合格的,由中国专利局发给《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由中国专利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专利代理人的组织的有关人员组成。

第十七条 专利代理人必须承办专利代理机构委派的专利代理工作,不得自行接受委托。

第十八条 专利代理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专利代理人调离专利代理机构前,必须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专利代理案件。

第十九条 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五年内未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或者专利行政管理工作的,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第二十条 专利代理人在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期间和脱离专利代理业务后一年内,不得申请专利。

第二十一条 专利代理人依法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到专利代理机构兼职,从事专利代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专利代理人对其在代理业务活动中了解的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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