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10-29 阅读数:
第五十六条 专利权转让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发明创造名称和内容;
(三)专利申请日、申请号、专利号和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四)专利实施和实施许可的情况;
(五)技术情报和资料的清单;
(六)价款及其支付方式;
(七)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八)争议的解决办法。
第五十七条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发明创造名称和内容;
(三)发明创造的性质;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清单;
(五)专利申请被驳回的责任;
(六)价款及其支付方式;
(七)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八)争议的解决办法。
第五十八条 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前,转让方已经实施发明创造的,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在合同成立后,转让方应当停止实施。
第五十九条 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不影响转让方在合同成立前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效力。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与义务由专利权转让合同或者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受让方承受。
第六十条 专利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将合同约定的专利权移交受让方所有或者持有,保证该项专利权真实、有效。
受让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向转让方支付约定的价款。
第六十一条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将合同约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移交受让方,并提供申请专利和实施发明创造所需要的技术情报和资料。
受让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向转让方支付约定的价款。
第六十二条 专利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方不履行合同,迟延办理专利权的移交手续,或者受让方不履行合同,迟延支付价款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转让方逾期两个月不办理专利权移交手续,或者受让方逾期两个月不支付价款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赔偿由此给另一方所造成的损失。
第六十三条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方不履行合同,迟延提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或者所提供的技术情报和资料没有达到使该领域一般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实施发明创造的程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受让方不履行合同,迟延支付价款的,应当支付违约金;不交付价款或者不支付违约金的,应当返还专利申请权,交还技术资料,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转让方逾期两个月不提供发明创造的有关技术情报和资料或者受让方逾期两个月不支付价款,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当赔偿由此给另一方所造成的损失。
第六十四条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受让方就发明创造专利被驳回的,不得请求返还价款,但转让方侵害他人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的情况除外。
第六十五条 专利权转让合同成立后,该项专利被宣布无效的,转让方应当返还价款。
第六十六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发明创造的名称和内容;
(三)实施许可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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