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请登录], 新用户?[免费注册] 设为首页|添加收藏|联系我们|网站地图|English
当前位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 法律法规 > 专利法律法规 >  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985)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10-29  阅读数:

第四十七条 申请人依照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写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类别时,应当使用专利局公布的外观设计产品分类表.未写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所属类别或者所写的类别不确切的,专利局可以予以补充或者修改.

第四十八条 自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至审定公告前,任何人均可以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申请向专利局提出意见,并且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 发明专利申请人因有正当理由无法提交专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检索资料或者审查结果资料的,应当向专利局声明,并且在得到该项资料后补交.

第五十条 专利局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专利申请自行进行审查时,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五十一条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自申请日起十五个月内,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或者在对异议提出答复时,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主动提出修改.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修改部分,除个别文字修改或者增删外,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

第五十二条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至申请公告前,或者在对异议提出答复时,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进行修改的,不得变更外观设计的基本组成部分.

第五十三条 依照专利法的规定,专利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是指:

(一)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条和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

(二)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三)依照专利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无权申请专利,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

(四)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或者第三十一条规定的;

(五)申请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请超出原说明书记载范围的.

第五十四条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专利局公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可以提出异议的情形是指:

(一)申请专利的发明不符合专利法第三条和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专利的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法第三条和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

(二)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三)申请人依照专利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八条规定无权申请专利,或者申请的主要内容是取自他人的说明书、附图、模型、设备等,或者取自他人使用的方法,而未经其同意的;

(四)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四款规定的;

(五)申请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请超出原说明书记载范围的.

第五十五条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专利局公告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可以提出异议的情形是指:

(一)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三条和本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

(二)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属于专利法第五条规定或者不符合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三)申请人依照专利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八条规定无权申请专利,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或者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的基本组成部分是取自他人的设计、图片、照片、物品或者模型,而未经其同意的;

(四)对申请的修改,变更了外观设计的基本组成部分的.

第五十六条 任何人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向专利局提交异议书一式两份,并且说明异议的理由.

第五十七条 专利局收到异议书后应当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异议书,应当通知异议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未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的,被视为未提出异议.

异议书中未写明反对授予专利权的理由或者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本细则第五十四条或者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不予受理.

第五十八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由专利局指定有经验的技术和法律专家组成,其主任委员由专利局局长兼任.

第五十九条 申请人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的,应当提出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并且附具有关的证明文件.请求书和证明文件应当一式两份.

申请人请求复审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但修改应当仅限于驳回申请的决定所涉及的部分.

第六十条 复审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复审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未在该期限内补正的,该复审请求被视为撤回.

第六十一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受理的复审请求书转交 原审查部门提出意见,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且通知申请人.

第六十二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无正当理由期满不答复的,其复审请求被视为撤回.

第六十三条 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可以随时撤回其复审请求.

共8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相关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98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1985)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
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草案)
网站创始人
个人简介:(学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点文章排行
联系我们更多>>
通讯处:(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

All rights reserved  备ICP证号:京ICP备12039890号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0413号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您是网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