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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10-30  阅读数:

  第五十四条 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须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91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施行的《专利代理条例》同时废止。

  本条例施行前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依法执业的专利代理人,在本条例施行后可以继续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名义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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