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管理办法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11-04 阅读数: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下文简称“战略推进工程”)的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保证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和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领导小组(下文简称“领导小组”)批准立项,
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列入年度经费预算的战略推进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战略推进工程是指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中安排实施,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应在一定时间周期内完成的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领导小组统一管理战略推进工程。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批专利战略推进工程有关的规章制度;审批专利战略推进工程工作计划和项目指南;审批专利战略推进工程立项;审批专利战略推进工程成果推广计划。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其日常事务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承担。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组织管理项目实施;监督项目承担单位按进度完成合同书规定的任务;监督项目经费和配套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适时向领导小组提出项目的调整或撤销方案;收集、汇总项目完成后的验收材料,并受领导小组的委托组织项目结题评审。
第三章 立项与审批
第六条 确定战略推进工程申报范围: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国家知识产权体制、知识产权在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中的重大关键问题,通过调研、召开专家研讨会等方式,提出申报范围,并起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申报指南》(年度)(附件1,下文简称“申报指南”),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条 战略推进工程项目征集:领导小组发布申报指南,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知识产权局推荐,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申请书》(附件2,下文简称“申报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明等材料。
第八条 战略推进工程的初评与审批:
(一)初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评;
(二)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初评结果及相关材料上报领导小组进行审批。
第九条 下达立项批复通知:项目经审批后,由领导小组向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下达《专利战略推进工程立项批复》(附件3,下文简称“立项批复”)的通知。
第十条 签订合同书:根据立项批复,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签订《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合同书》(附件4,下文简称“项目合同书”)。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应当根据项目合同书的规定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项目合同书的规定使用经费;
(二)组织项目的实施,按进度要求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三)按合同书的规定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执行情况报告书》(附件5,下文简称“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
(四)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项目实施有关的重大问题;
(五)负责提供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战略推进工程的实施实行报告制度:
(一)承担单位或个人应当按合同书规定的进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的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进行审核后,报送领导小组;
(二)如项目取得重大进展或者突破,遭遇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项目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然后按领导小组确定的处理意见执行;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专利战略推进工程实施的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项目进行阶段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下阶段经费预算和项目调整、撤销的依据。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项目应当及时调整或撤销:
(一)国家重点发展方向、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无需继续进行的;
(二)经过实践证明,所选实施方向已不可行或无任何实用价值的;或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研究成果的;
(三)参加项目工作的骨干等发生变化,导致项目无法按原计划进行的;
(四)配套经费、自筹经费或其他物质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进行的;
(五)因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使项目无法正常进行或难以实现预期目标的。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可以根据需要自筹资金或申请相应的配套资金。项目的经费管理参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软课题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应当以批准的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完成时间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依据。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遵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完成时间之后的二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总结报告书》(附件6,下文简称“项目总结报告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经费总决算表》(附件7,下文简称“项目经费总决算表”)以及详细的验收资料。
(二)项目总结报告书和项目经费总决算表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送领导小组审批。
(三)领导小组根据项目合同书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验收大纲》(附件8,下文简称“验收大纲”)组织(或委托办公室组织)项目验收。验收通过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颁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结题证书》(附件9)。
第十八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成果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披露项目内容及研究结果。
第十九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应当提前以书面报告形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延期验收,按领导小组确定的处理意见执行。
第二十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二)项目实施结果对于专利战略推进工程毫无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项目合同书中的考核目标、内容、实施方向;
(五)超过项目合同书规定项目完成期限三个月以上未提交延期验收申请且事先未作说明的。
第六章 奖励与罚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符合下列情形的战略推进工程承担单位或个人将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按时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二)项目成果结合本企业、本地区或某一行业的发展实际,通过国内外专利信息分析,所提供的数据或资料全面真实,得出的结论具体可行,已经达到预期的研究目标;
(三)项目成果具有较大的创新价值,对于推动科技产业化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上述表彰或奖励原则上每3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以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承担单位资格、无正当理由而没有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等情况,应停止拨付项目经费、追回已拨付的经费并取消两年申报项目的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申报指南(样本)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申请书
3.专利战略推进工程立项批复(样本)
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合同书
5.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执行情况报告书
6.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总结报告书
7.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经费总决算表
8.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验收大纲
9.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结题证书
附件1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战略推进工程
申报指南(样本)
一、重点领域和重大技术的专利战略研究(拟立5-6项)
立足于当前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紧迫需求,研究包括信息、生物、航空航天、新材料、先进能源、现代农业、先进制造、先进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海洋等高技术为基础的重点产业,通过对上述领域内的关键技术和重大技术专项的专利信息分析,利用专利制度所提供的法律保护,制定高技术重点产业或行业的专利战略,并结合企业这一主要的市场主体加以具体实施,以全力推进体现国家竞争力的高技术基础核心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大成果产业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高技术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研究的重点领域例如: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成套工艺;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数控机床基础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大型油气田及煤层气开发;水体污染的控制与治理的关键技术;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新药创制和重大传染病防治;纳米材料、高温结构材料、新型建筑节能材料、重交道路沥青;燃料电池、风能、太阳能、高效低污染燃煤发电及水电技术系统、海洋监测技术农林生物质综合开发利用;环保型肥料、农药创制和生态农业;农林动植物新品种;食品加工关键技术研究与产业化;农药创制技术;奶业关键技术研究等。
二、传统技术领域的专利战略研究(拟立4-5项)
对于采用传统技术和运用传统方法进行生产经营的各类关系国计民生的传统产业,包括钢铁、汽车、纺织、电力、煤炭、化工、制造、建材、建筑、采掘、种植、冶炼等产业领域,提出重点技术专利战略的发展思路和对策,推动一批事关国家竞争力的重点技术和核心技术的研究开发,推进重大装备、关键零部件及元器件自主研发和国产化改造,突破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技术瓶颈,以实现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产业结构升级,全面振兴和提升传统产业。
研究的重点领域例如:智能传感器和检测技术、数控技术等共性技术;数字化仪器仪表、数字化、智能化设计制造及加工生产应用技术;精密测量技术与装置;电网监控与调度系统;城市轨道交通控制系统;大型石化和冶金等成套装备的控制系统;氧化铝拜耳法选矿技术;洁净煤技术;大型铸锻件加工技术、微纳加工及产品技术研究等。
三、其他专利战略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拟立2-3项)
专利战略的实施本身是一个系统工程。就专利战略的实施主体来说,可以是两个和两个以上的组织或地区之间为了实现共同的专利战略目标,以专利或专利技术标准为纽带,通过组织协议或联合组织等方式组成专利战略联盟。建立专利战略联盟是适应经济科技全球化、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也是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环境下,加强地区、行业和企业之间合作,争取双赢或多赢的需要。通过对发达国家的专利战略联盟具体实例和经验的分析,结合本企业、行业或区域的地方优势产业或特色技术,为我国在若干重点行业和技术领域建立区域专利战略联盟,以及科研机构、大学与相关企业建立专利战略联盟提出对策建议。另外,就专利战略推进工程应有的题中之义来说,需要借鉴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建立相应的专利战略实施绩效评估体系,才能更好地推进或相应调整具体的专利战略,发挥专利战略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贡献。
研究的重点领域例如:专利战略联盟研究;专利战略实施绩效评估研究等。
申请单位可根据指南所确定的研究方向,自行设计有关课题;申请单位也可根据专利战略推进工程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的产业优势或本单位的科研优势,自行申报课题。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 个人简介:(实务)
-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 通讯处:(Zip:10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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