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请登录], 新用户?[免费注册] 设为首页|添加收藏|联系我们|网站地图|English
当前位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 法律法规 > 专利法律法规 >  文章

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实施方案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11-19  阅读数:

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标

  为了推进专利代理人代码管理的标准化,保障《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十四号)的有力实施,规范和加强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的监督和管理,配合国家知识产权局自动化系统CPMSⅢ项目的执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实施原则

  (一)准确固定原则

  对已有的专利代理数据库核查校对并进行数据加工,确保专利代理数据库新旧代码的一一对应,准确无误。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代码一经确定不再改变。

  (二)合理启用原则

  以2002年度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作为启用《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的起点,对通过此次考试的人员颁发符合新代码标准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自2003年1月1日起,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专利代理人工作证)启用新的代码标准。

  (三)新旧两套代码并用原则

  新的专利代理人代码启用后,对持有旧代码的有关人员更换代码及有关证书(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和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为顺利完成证书的更换,保证专利审查工作的正常进行,在一段时期内,国家知识产权局自动化系统CPMSⅢ项目将能够同时识别新、旧两套专利代理人代码。

  (四)两证同时更换原则

  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和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的更换工作同时启动。

  三、实施单位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按照《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编制新、旧专利代理人代码对照配置表和制作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负责按照《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制作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并负责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和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的组织发放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具体落实本辖区内的专利代理人和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人员的证件换发工作。

  四、实施期限

  国家知识产权局自动化系统CPMSⅢ项目自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

  按照《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编制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换发工作自2003年1月1日开始,2005年12月31日截止。逾期未更换的,旧证书作废。

  国家知识产权局自动化系统CPMSⅢ项目对新、旧两套专利代理人代码的同期识别自2003年1月1日开始,2003年6月30日截止。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应当在该期限内完成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的更换工作。

  五、实施步骤

  (一)2002年12月31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完成符合新代码标准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制作工作,并向通过2002年度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颁发符合新代码标准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二)2003年1月31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新、旧专利代理人代码对照配置表及人员通讯录分发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和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三)2003年2月28日前,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根据《专利代理代码标准》的要求提出证件换发的具体意见,并组织、启动换证工作。

  (四)2003年3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按照新、旧专利代理人代码对照配置表及人员通讯录通知有关人员并具体实施换证工作。

相关文章
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23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收缴专利费用工作规程》的补充规定
促进技术创新城市专利试点工作导则(修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专利权许可用汇审核凭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网站创始人
个人简介:(学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点文章排行
联系我们更多>>
通讯处:(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

All rights reserved  备ICP证号:京ICP备12039890号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0413号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您是网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