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请登录], 新用户?[免费注册] 设为首页|添加收藏|联系我们|网站地图|English
当前位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 法律法规 > 专利法律法规 >  文章

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提出的首次申请的优先权的规定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11-19  阅读数:

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提出的首次申请的优先权的规定

 

  为方便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首次提出短期专利申请或者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特规定如下:

  申请人自其短期专利申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第一次提出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其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第一次提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上述短期专利申请或者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的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上述短期专利申请或者外观设计注册申请(以下称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申请人应当在书面声明中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并写明受理局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书面声明中未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受理局的,视为未提出声明。

  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证明。

  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算。

  本规定适用于自1999年12月1日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第一次提出的短期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注册申请。

相关文章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68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六十七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移交医药专利管理工作的函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66号)
关于办理专利代理人工作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网站创始人
个人简介:(学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点文章排行
联系我们更多>>
通讯处:(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

All rights reserved  备ICP证号:京ICP备12039890号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0413号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您是网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