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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62号)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11-28  阅读数: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废止的局长令、公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02年4月27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27日)废止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62号)

 

  为了加快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查,除涉及国防而需要申请保密专利的之外,申请人在申请发明专利时或者在申请发明专利后但尚未公布之前要求保密的,应当同时提交由国务院有关部委的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需要申请保密专利的证明。要求保密而未提交上述证明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交上述证明;逾期未补交的,视为申请人未要求申请保密专利。

 

  本规定自1998年11月20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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