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专利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奖励办法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5-03-04 阅读数:
杭州市专利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奖励办法
(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杭州市知识产权局 杭科知[2014]60号 2014年5月5日)
第一条 为激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举报投诉专利违法行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优化杭州市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举报投诉维权服务工作》(国知发管字〔2010〕13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向中国(杭州)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或杭州市知识产权局举报投诉专利违法行为,对专利案件侦破或查处起到重要作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但对案件负有查处或侦破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被侵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违法行为,是指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为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提供生产经营便利的行为以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了依法受保护的有效专利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举报奖励工作的具体实施,市财政局负责奖励的拨付和监督。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中心举报:
(一)拨打举报投诉热线12330-2,杭州地区外用户拨打057112330-2;
(二)登陆中国(杭州)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网站
http://www.hzip.gov.cn/newsmanage/News_View.asp?NewsID=3669在线投诉;
(三)发送电子邮件至hz12330@163.com;
(四)投递信函或直接递交至中心;
(五)能够将举报信息传递至中心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举报投诉的专利违法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准确提供违法行为人的名称、地址、主要违法事实及证据等相关线索;
(二)违法行为发生地在杭州市行政区域管辖范围;
(三)未向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举报投诉;
(四)举报人留有可供核实的身份确认信息;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奖励举报专利违法行为,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据所举报违法行为性质及危害程度,结合举报信息的贡献程度,对由杭州市知识产权局查证后予以立案并查处的案件举报人给予奖励;
(二)能详细提供被举报投诉方的违法线索和相关证据,积极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投诉情况与事实结论相符的,给予以下奖励:
1、对举报非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重大影响的专利违法行为的,给予300元的奖励;
2、对举报非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专利违法行为,给予100元奖励。
(三)实行一案一奖制。两人以上联名举报,按一案进行奖励,举报人应确定一名代表人领取奖金并自行协商分配奖金;多人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四)举报案件调查中发现新违法行为或者新违法主体的,不再另行给予举报人奖励。
(五)有其他专项奖励规定的,从其规定不重复奖励。
第八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内容负责,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涉嫌不正当竞争构成违法的,一经查实,须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 建立举报信息保密制度,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经立案查处的专利违法行为在案件处理完毕30日内,由中心通知举报人办理领奖手续。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市知识产权局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应出具委托人的委托函、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投诉奖金在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专项资金中安排,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 个人简介:(学术)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 个人简介:(实务)
-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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