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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附:修正本)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09-26  阅读数: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外,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条 依照本条例发放许可证,除按照法定标准收取成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221日起施行。1994825日国务院发布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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