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请登录], 新用户?[免费注册] 设为首页|添加收藏|联系我们|网站地图|English
当前位置: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 法律法规 > 著作权法律法规 > 著作权行政法规 >  文章

国家出版局关于发布加强对外合作出版管理得暂行规定的报告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09-26  阅读数:

国务院批转国家出版局加强对外合作出版管理的暂行规定的报告的通知

(一九八一年十月十二日)

  现将国家出版局《关于发布加强对外合作出版管理的暂行规定的报告》和《加强对外合作出版管理得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出版局关于发布加强对外合作出版管理得暂行规定的报告

 

  一九七九年以来, 我国部分出版社开始同国外出版公司合作出版书刊。 去年六月,国务院和中央宣传部批准国家出版局《关于加强同国外合作出版的报告》以后,对外合作出版业务有了新的发展。

  目前, 我国已有四十多家出版社同日本、 南斯拉夫、美国、英国、法国、西德、意大利、瑞士、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十二个国家和港澳地区的七十多家出版公司,签订了一百二十多项合同,计划合作出版书刊四百余种,主要形式是由我国出版社负责编辑,由外国出版社负责印刷发行。书稿内容涉及中外语文工具书、教科书、科学技术、农业、医药、体育、 美术、文物、旅游、烹调、轻工、建筑等方面。其中已经出版发行的书刊有二十余种。这些书刊,思想内容健康,表现形式活泼,装帧设计新颖,受到国外读者欢迎。

  为了总结交流经验, 加强对外合作出版工作的领导与管理, 我们于一九八一年五月在成都召开了全国对外合作出版工作座谈会。

  会议指出, 两年来对外合作出版的发展和取得的成绩证明:开展对外合作出版, 可以利用国外出版公司的印刷出版条件和发行渠道,在全世界出版发行我们编写的书刊,加强对外宣传和文化交流,扩大我国的影响;同时可以保护我国部分作品的版权和为国家增加外汇收入;也可以吸取国外先进的出版、印刷、摄影技术和编辑工作经验,改进我国的出版工作。

  会议认为, 鉴于我们还缺乏经验, 对外合作出版目前应当采取稳步前进的方针。各个出版社要统筹兼顾、全面规划,在为国内多出书、出好书的条件下,按照自己的出书方针与范围,逐步地开展对外合作出版工作。

  为了适应对外合作出版的需要, 会议要求有合作出版任务的出版社要注意选拔、 培养熟悉出版业务的外语干部,在今后三、五年内,每个出版社应当配备三、五名外语干部,大的出版社还应多一些。

  会议讨论并制订了《加强对外合作出版管理的暂行规定》,现送上,请一并审批。如认为可行,望批转全国执行。

 

国家出版局加强对外合作出版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对外合作出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一、对外合作出版,必须符合我国的外交政策和对外方针,有利于加强对外宣传和文化交流;不得有损于我主权和国家利益;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

  二、对外合作出版,应注意了解国际图书市场的情况,维护我国作者和出版者的权益,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在经济上有所收益。

  三、确定对外合作项目,要根据自己的条件与特点,符合本社的出书方针和出书范围。

  四、对外合作出版项目,应经双方充分协商确定。合作书刊的编辑方针、书稿同内容以及最后定稿,均须经我方同意。凡经我方审定的书稿,未经我方同意,对方不得擅自增删或作其他改动。合作出版介绍我国情况的摄影画册或其他书刊中选用的照片,一般应由我方提供,不宜采取由对方派人拍摄或双方合拍的方式。

  五、合作出版供我国读者使用的外国编辑的书稿,应是我国所急需的,必要时应根据我国的情况对其内容进行增删或改编,在经济上尽量做到不用外汇支付对方应得的收益。

  六、对外合作出版,只能由国家正式批准的出版社进行。任何非出版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同国外进行合作出版。未经原出版社同意,任何出版社不得同国外合同出版其他出版社出版的书刊,出版社拟同国外合作出版的书稿,应事先征得原作者或原编辑单位的同意。

  七、出版社可以直接对外洽谈合作出版业务,也可以委托国家批准的经营对外合作出版业务的专业公司或国外可靠的代理商进行。

  八、同我进行合作出版的单位,应是对我友好并有可靠的信誉和资金,不要同情况不明的外商签订合同。

  九、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每个合作项目都应签订有一定时限的合同。对于版权所有,一方转让或准许另一方使用的出版发行权和其他权利,支付报酬的数量、方式和时间,均应在合同中逐项加以规定。凡我方提供的书稿或图片,未经我方同意,对方不得转让版权,不得扩大使用权,不得扩大发行区域。

  十、确定对外合作出版项目,应分别不同情况履行审批手续:

  凡国内已公开出版的出版物,中央一级出版社由出版社自行决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出版社报省、市、自治区出版局审批;

  凡国内尚未出版的出版物,中央一级出版社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地方出版社报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内容涉及到全国的大型丛书,应事先征得国家出版局的同意;

  凡涉及党和国家重大方针和外交政策的书稿,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著作或传记,须经国家出版局会签后,报国务院或中央审批;

  重要文物和其他珍品的摄影和使用,涉及国界线的地图的出版,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所有对外合作出版的送审报告、中外文合同(或协议书)、样本,均应报国家出版局备案。

  十一、对于开展对外合作出版所必须的业务人员同国外往来,主管部门应简化审批手续,提供方便,以利于合同的顺利执行。

  十二、合作出版书刊,应按国内现行稿酬制度,分别情况向作者支付报酬:

  首次出版的书稿,可按略高于国内稿酬标准支付报酬;

  使用国内已出版过的书稿,亦可支付适当的报酬,一般不超过原基本稿酬的60%;

  使用外国人的作品,可按略高于国内作者稿酬支付。

  上述报酬,均以人民币支付,个别确属特别情况必须支付外汇者,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本单位所得外汇中支付。

  十三、在对外合作出版工作中,各出版社之间要发场社会主义协作风格,注意互通情报,对外协调一致,遇有分歧和矛盾,应内部协商或报上级机关协调解决。

  十四、在对外交往中,要严格遵守外事纪律,维护民族尊严和国家声誉。

相关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关于制止滥编滥印书刊和加强出版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出版管理条例
网站创始人
个人简介:(学术)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
邮箱:fengxiaoqingipr@sina.com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
个人简介:(实务)
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首届研究员
中欧仲裁中心仲裁员
深圳、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审判研究会知识产权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委员
热点文章排行
联系我们更多>>
通讯处:(Zip:100088)
点击进入免费咨询>>

All rights reserved  备ICP证号:京ICP备12039890号 公安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1402010413号

技术支持:律师营销网  您是网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