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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3-03-21  阅读数:

国务院令
(第633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已经2013116日国务院第2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3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2013
130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著作权法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133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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