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10-16 阅读数:
安徽省版权局关于印发《安徽省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权[2008]13号)
各市版权局、各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建设,促进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现将我局制定的《安徽省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安徽省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创新版权管理方式,推动版权产业发展,规范版权产品市场秩序,拓宽正版产品销售主渠道,压缩盗版产品的市场空间,建立守信褒奖、失信惩戒的市场奖惩机制,为社会公众购买使用正版产品提供安全放心的购物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是安徽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图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工艺美术品等版权相关产品批发、零售单位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一种认定称号。
第三条 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模范遵守《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有较强的著作权法律意识;
(二)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营业执照》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或所属行业经营许可证;
(三)经营场所、货品储藏、配送运输等各环节无盗版制品、侵权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出版物;
(四)没有因实施著作权违法行为受到查处的不良记录;
(五)进货渠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规定保存进货凭证和销售记录;
(六)积极配合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检查;
(七)及时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过程中发现的著作权违法行为;
(八)经营时间达两年以上。
第四条 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按下列程序进行申报和认定:
(一)安徽省的版权相关产品批发、零售单位均可向所在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行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填写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申请表一式5份;
(二)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上报材料和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复核;
(三)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过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审查上报的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申请材料和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复核、考察、评审,对拟授牌单位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决定授予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称号并颁发牌匾。
第五条 获得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称号的单位应当做到:
(一)坚持诚信守法、销售正版,以正版反盗版,以正版促维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把进货关,确保产品质量可靠;
(二)积极参加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培训,经常组织员工进行著作权保护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和培训;
(三)有较强的版权保护意识和较完善的内部版权保护制度,严格遵守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管理规定,不做任何违反著作权法和有损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形象的事情;
(四)设立著作权工作联络员,具体负责本单位著作权保护工作,积极配合版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工作检查,及时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反映侵权盗版违法行为;
(五)向消费者提供所销售商品的真实信息,不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六)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以更换、退货、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或经营者向社会公开承诺的,按照约定或公开承诺履行;
(七)利用各种形式向消费者宣传正版产品的优势、盗版产品的危害性,帮助消费者提高辨别正版和盗版的能力,引导广大消费者自觉抵制盗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八)提高正版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降低经营成本,让利给消费者,以优质的正版产品及时占领市场;
(九)保持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牌匾的整洁并将牌匾悬挂或展示于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第六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的监督检查,对已授牌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相应的退出机制。发现存在非法经营侵权盗版产品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从严予以行政处罚并在媒体上曝光;同时由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称号,收回牌匾。
第七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向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提供著作权法律知识服务,通过公告、新闻发布、媒体公布等方式向社会宣传推荐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树立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良好品牌形象,打造正版产品销售主渠道。
第八条 市、县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指导辖区内版权相关产品批发、零售单位积极申请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称号,加大对版权产品市场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种损害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为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依法经营创造良好市场环境。
第九条 市、县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的推荐和管理工作情况作为版权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工作考评范围。
第十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参加著作权法和相关法律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其知法守法、诚信经营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版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