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2-03-29 阅读数:
芜湖市商标品牌奖励和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第一条 为加快芜湖市商标品牌建设,增强企业商标品牌意识,激励企业争创知名商标品牌,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兑现”的原则,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标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芜政〔2010〕5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商标品牌奖励、商标注册补贴的申请人必须是住所位于芜湖市境内,且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商标品牌奖励和补贴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本办法规定中市级承担的奖励或补贴支出。各县、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下同)相应设立商标品牌奖励和补贴专项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奖励和补贴的“商标品牌”包括中国驰名商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中国名牌产品、安徽省著名商标、安徽名牌产品、芜湖市知名商标、芜湖市优秀产品、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通过考核验收的服务标准化示范评估单位及农业标准化示范区。
第五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或补贴:
(一)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二)获得安徽省著名商标、安徽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三)获得芜湖市知名商标、芜湖市优秀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
(四)每件新申请注册并获得受理的商标给予补贴1000元;
(五)每件经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以奖代补5万元;
(六)经核准注册的集体、证明商标每件给予奖励5万元;
(七)通过国家级、省级以上服务标准化示范评估考核的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被列入国家级、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并通过项目目标考核的,分别给予项目主要承担单位5万元、3万元奖励。
第六条 对同一件商标或同一名牌产品的重复认定按最高标准扣除已奖补数额奖励,不进行重复奖励。
对己取得商标品牌认定且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已进行奖励的企业,同一商标品牌认定、有关名牌产品期满后重新认定为同级商标、名牌产品的,不再进行奖励。
第七条 申请商标品牌奖励的申请人应向工商部门或质监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一式四份(见附件1、2);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身份证或社会团体登记证等)复印件一份;
(三)地理标志、集体和证明等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
(四)中国驰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芜湖市知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安徽名牌产品、芜湖市优秀产品、服务标准化评估考核单位、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认定证明复印件一份;
(五)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申请商标补贴的申请人应向工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一式四份(见附件1);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身份证或社会团体登记证等)复印件一份;
(三)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一份;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商标品牌奖励、补贴申请程序:属于县域范围的,向设在县行政服务中心的工商、质监部门窗口提出申请,由县工商、质监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市工商、质监部门;属于市区范围的,向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工商、质监部门窗口提出申请,上述申请受理结束后,由市工商、质监部门牵头,组织各区工商、质监、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市工商、质监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县、区审核结果进行审批认定。
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奖励或补贴意见,并对外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批准兑现。
第十条 市、县工商、质监部门于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受理上一年度的商标品牌奖励或补贴申请,在5月底前完成对奖励或补贴申请的初审和复核工作。
对逾期不提出奖励或补贴申请者视为放弃。
第十一条 奖励和补贴兑现资金由市对县、区按比例进行补助,其中:属于县级范围的,市级补助20%;属于区级范围的,市级补助40%;属于市属企业的,由市级100%承担。
市、县财政部门在市政府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将奖补资金直接拨付申请人,其中:县域范围的,由县财政部门统一兑付,属于市级补助部分,由市财政部门拨付到县财政部门;市区范围的,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兑付,属于区级承担部分,由市财政部门在办理财政年度结算时予以扣回。
第十二条 市监察、审计部门对奖励和补贴资金兑付情况进行督查。凡挪用或未及时足额拨付奖励或补贴资金的,一经发现,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申请商标品牌奖励或补贴的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或补贴资金的,一经发现,追回奖补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工商局、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 1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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