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2-03-30 阅读数: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京高法发字[1995]192号)
一般规定
1、如何认定作品的独创性?
答:独创性是著作权法所称作品应具备的条件,独创性也称原创作或初创作,是指一部作品是经作者独立创作产生的,是作者独立构思的产物,而不是对已有作品的抄袭。判断作品是否有独创性,应看作者是否付出了创造性劳动。
作品的独创性并不要求作品必须具备较高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价值,即作品的独创性与作品的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大小无关。
作品的独创性也不要求作品必须是首创的、前所未有的,即使该作品与已有作品相似,只要该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产生的,也具备独创性。
2、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保护的是什么?
答: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其保护的不是作品所体现的主题、思想、情感以及科学原理等,而是作者对这些主题、思想、情感或科学原理的表达或表现。其次,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或表现不仅指文字、图形等最终形式,当作品的内容成为作者表达思想、主题的表现形式时,作品的内容亦受著作权法保护;当这种表达是公知的,或者是惟一的形式时,则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3、作品中人物的称谓是否有著作权?
答:作品必须表达一定的思想、情感,传达一定的信息。简单的某一个人物的称谓如果没有其他材料配合,是难于表达出什么思想、情感,传达出信息的,人们也难于看出它所包含的意义,因此一般情况下不宜作为作品给予保护。但是,人物的称谓具有独创性的,则可以构成作品,产生著作权。
4、如何认定“作品创作完成”?
答: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所谓“作品创作完成”,不仅仅指整部作品的创作已全部完工,还指作品的局部的创作完工,只要作者的某一思想或某一构思已经完整地以某种形式表达出来了,即使这只是他全部构思的一个组成部分(甚至是非主要的组成部分),也应视为作品在一定阶段上的完成。因此,草稿、草图以及连载小说的一部分等,都应视为已创作完成。
5、未经原作品作者许可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其作品产生的作品是否有著作权?
答: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已有作品产生的作品称演绎作品。
未经许可演绎他人作品产生的演绎作品尽管对原作作者来说是侵权作品,但它不是对已有作品的抄袭或复制,它本身是创作活动的产物,它的作者也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它本身是有著作权的,演绎作品作者有权禁止他人使用演绎作品。但由于这类作品毕竟未经授权演绎产生的,故使用时应经原作者的许可,未经许可进行使用是侵权的。
著作权及其归属
6、如何认定非法人单位?
答:非法人单位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7、未经核准登记的团体组织、临时为进行创作而组成的编委会等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属于谁?
答:未经有关部门核准登记的团体组织、临时为创作组成的编委会是一类组织,不是非法人单位,这些团体组织、编委会创作的作品,由这些组织中参加创作的成员作为合作作者享有著作权。
8、如何认定作品是否已经发表?
答:作品完成后,如以表演、播放、出版、展览、摄制电影等方式使作品在不特定人范围内公开的,即将作品公之于众的,应视为作品已经发表。所谓公之于众应理解为是一种状态,即作品处于不特定人能够通过正当途径得知的状态,并不要求必须有人已经知晓的事实。
9、合作作品作者的署名顺序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答: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因此合作作者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论每个人的创作量的多少,创作的难易程序如何,只要是合作作者,都有权决定如何行使著作权,包括如何行使署名权。所以,如作者之间就署名顺序有约定,可按作者之间的约定处理;如无约定,只要在作品上署名了,作者之间就署名顺序发生争议的,不予保护。
作者以外的第三人未经许可,改变作者之间的署名顺序的,侵犯作者的署名权。
10、合作作品作者之间就“主编”、“副主编”的署名提起诉讼的,应否保护?
答:合作作者对合作作品共同享有著作权,包括署名权。如合作作者之间事先对主编、副主编的署名没有约定的,不能主张主编或者副主编的署名权。
11、赠送是否属于发行?
答:著作权法中的发行,是指向公众提供作品的适量复制件的行为,构成发行并不要求必须以营利为目的,通过赠送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的,与出售一样均属于发行。
12、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对作品进行同一文学、艺术形式的再度创作是否属于改编?
答:改编是指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在原有作品的基础上再度创作后作品的文学、艺术形式完全不同于原来的文学、艺术形式的,如将小说再度创作为电影、属于改编;再度创作后作品的文学、艺术形式与原有作品的文学、艺术形式相同的,如从电影剧本到电影剧本,只是改动过程体现了独创性,也属于改编。
13、如何认定影视改编权?
答:影视改编权,即电影、电视、录像摄制权,是指作者将自己的作品拍摄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权利,以及授权他人以这种方式使用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14、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对演绎作品享有什么权利?
答:演绎作品是基于已有作品产生的作品,是一个新作品,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对演绎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但由于演绎作品是以原作品为基础的,原作品著作权人对原作品的使用有控制权,所以演绎作品的著作权所所享有的著作权在原作品享有著作权期间不能完全独立地行使,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必须在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才有权许可他人使用演绎作品。但如果原作品著作权人已授予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某些权利,则在授予权利范围内的使用或许可使用无须再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
15、如何认定委托作品?
答:委托作品是指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特定要求创作的作品。按照委托人的特定要求进行创作是委托作品的一个重要特征。
16、委托作品著作权因没有约定归属而归受托人所有时,委托人对享有什么权利?
答: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在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况下,委托人对委托作品的委托创作特定目的范围内享有使用的权利,委托创作特定目的的范围外的使用必须经受托人许可。
17、著作权人发表的不许使用作品的声明应符合什么条件才有效?
答:著作权人关于不许使用的声明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必须是在作品发表的同时作出,但在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公告上刊登声明的除外;必须采取使公众知晓的方式;必须是著作权人作出。
18、他人购买了著作权人许可发行的作品复制后,如果再次出售,是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
答: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了作品的复制件后,著作权人对该批作品复制件的出售权便一次用尽,不能再行使了。他人购买著作权人许可发行的作品复制件后再次出售的,不用经著作权同意。
19、著作权可以转让吗?
答: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转让,人身权不能转让。著作权的转让必须采取书面合同的形式。
权利的限制
20、为学校教学或科学研究、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使用已发表作品,是否可以复制大量的复制件或者进行销售?
答: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得损害作品的正常利用,不得无故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大量的复制他人作品或者对作品复制进行销售,无疑会冲击他人作品的市场上的正常销售,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使用者即使是为教学,科研目的或者执行公务,也不属于合理使用。
21、如何国家机关的执行公务的行为?
答: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七)所规定的“执行公务”是指执行与国家机关的法定职能直接相关的事务。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22、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答:除了报刊、杂志刊登作品的以外,其他著作权许可使用应该采取订立书面合同的形式,否则应认定合同无效。但口头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已经履行,且当事人双方对口头约定的主要权利义务的内容无异义。或者能通过有关证据予以确认的,可以认定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有效。
23、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约定的报酬标准低于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的,是否有效?
答: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约定的付酬标准可以高于国家有关规定协作单位,也可以低于国家有关规定标准。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24、版式、装帧设计产生什么权利?
答:版式设计,指由文字排列的顺序、字体及其他排版材料的选用,行间或段间的空距、版面的布局等因素构成的印刷物总体;装帧设计,指开本、书脊、护封、装订形式等印刷物的外观设计。
版式、状帖设计的权利人对版式、装帧设计享有使用的权利,不经其许可他人不得使用。但是,在装帧设计中,插图和在设计上有独创性的封面应视为独立的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保护。
25、再现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中的表演的前提?
答:著作权法中的表演是指以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词等直接或者借助技术设备以声音、表情、动作公开再现作品的行为,表演必须以作品为对象,再现作品是构成著作权法中的表演前提。
26、录音录像制品是否应在表演者表演的作品上注明表演者?
答: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除表演者与录音录像制作者另有约定的以外,录音录像制品应在表演的作品上注明表演者。
27、录像作品与录像制品有区别吗?
答:录像作品与录像制品有很大的区别。录像作品是指以拍摄电影的方式拍摄的并通过(而不是电视播放)传播的作品。录像制品则是指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结相关形象的录制品。录像制品与录像作品的区别主要是:录像作品的拍摄与电影一样,通常是在编剧的基础上,经过导演、摄制、作曲、录音、剪辑、合成等独创性活动产生的,录像作品产生的是著作权。录像制品是对表演或其他形象、影像进行机械录制产生的,不具备作品所具有的独创性,不构成作品,所产生的是邻接权,即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28、在什么情况下,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录音录像制品享有复制发行权?
答: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使用他人的表演制作录音制品的,应当与著作权人、表演者订立合同,录音制品是否可以复制发行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录像制作者制作、复制、发行录像制品,应当与著作权人、表演者订立合同。
29、录音录像制品出版者对使用作品是否享有专有使用权?
答:依照著作权法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专有出版权,录音录像制品出版者以及其他使用者对其使用的作品是不享有专有使用权应通过合同约定。
侵权及其责任
30、未经许可复制了他人的作品,但尚未发行,是否构成侵权?
答:虽仅复制了他人作品,但举不出充分证据证明复制不是为了发行的可以认定构成侵权。
3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的,是否构成对其发表权的侵犯?
答:发表权是一种一次性的权利,著作权人将其未发表作品发表后,发表权即行使完毕。他人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使用其已发表作品的,不构成对其发表权的侵犯。
32、如何认定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答:保护作品的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的内容、观点等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如果只是对作品作了一定的改动、删节,但这种改动、删节尚未达到对作品的内容、观点进行歪曲、篡改的程度,尚未破坏作品的完整性,就不能认定构成侵犯保护作品的完整权。
33、委托作品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应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答:委托作品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由委托人、受托人承担侵权责任。
34、能否依据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免除该当事人的侵权责任?
答: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不能对抗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能依据该条款免除当事人的侵权责任。
35、审理两个或两个以上被告因履行他们之间的合同侵犯原告著作权的案件,应否在诉讼中认定该合同无效?
答:审理两个或两个以上被告因履行他们之间的合同侵犯原告著作权的案件,所审理的是侵权之诉,不宜认定合同无效。
36、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应在多长时间内支付报酬?
答:按照著作权法有关无需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即可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的规定,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应在一月内支付报酬给著作权人。
37、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可以采取哪种计算方法?
答:可以采取下面方法:
(1)以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为赔偿数额;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为赔偿数额;
(3)国家规定了付酬标准的,按付酬标准的2-5倍计算赔偿数额。
侵权人除了应赔偿被侵权人上述损失外,还应承担著作权人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等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38、出版者、发行者等的行为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其无主观过错的,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
答:出版者、发行者等的行为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其无故意或者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责令其停止侵害;在不给予补偿将难以弥补权利人损失时,可以责令其从出版发行侵权物品所获利润中适当给予权利人经济补偿。
39、著作权人将作品的专有使用权授予他人后,对实施了侵犯卖范围内的侵权行为的侵权人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赔偿?
答:著作权人将作品的专有使用权授予他人后,对侵犯该专有使用权范围内的侵权行为一般不能要求经求赔偿,但该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如著作权人从专有使用权人处取得是版税情况的,著作权人可以要求经济赔偿。
诉讼和审理
40、因出版引起的著作权纠纷,如何确定被告?
答:因出版发生的著作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对作者或授权者、出版者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或授权者和出版者均列为被告。只诉作者或授权者的,列作者、授权者为被告。只诉出版者的,列出版者为被告:但仅以出版者为被告无法查明出版者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可以追加作者或授权者为被告,原告坚持只诉出版者的,可以驳回其诉讼请求。
41、因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导演、编剧等署名发生争议的,应以谁为被告?
答:因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导演、编剧等的署名发生争议的,可以以制片人和在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上署名的导演、编剧等为被告。
42、著作权人将作品专有使用权予他人后,可以对侵犯该专有使用权的行为担起诉讼吗?
答:著作权人将作品专有使用权授予他人,仅是许可他人独占地以特定方式使用其作品,著作权人仍有权禁止其他人以许的方式使用该作品,有权禁止专有使用权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他人未经许可以该方式使用作品的,仍然构成对著作权的侵权,著作权人有权就此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
43、取得专有使用权的使用权人可以单独对侵犯专有使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吗?
答:对发生在专有使用权范围内的侵权行为,专有使用权人可以与著作权人作为原告起诉,也可以单独起诉。
44、职务作品的著作权被侵犯的,谁可以和为原告起诉?
答:作者享有署名权的职务作品:(1)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被侵权,作者所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作为原告起诉;(2)署名权和其他权利被侵犯的,作者和作者所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都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作者享有著作权的职务作品:(1)他人未经许可,以属于作者所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业务范围内的使用方式使用该作品的,作者和单位均有权起诉;(2)他人未经许可,以属于作者所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业务范围以外的方式使用作品的,作者作为原告;(3)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两年后发生侵权的,作者作为原告。
45、著作权人依据出版合同向出版单位追索稿酬的纠纷庆定什么案由?
答:著作权人依据出版合同追索稿酬的,应定为出版合同纠纷。
46、因侵犯专有出版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等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发生的纠纷,应如何确定案由?
答:侵犯专有出版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等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应分别定为侵犯专有出版权、侵犯表演者权、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
47、能否委托鉴定部门对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抄袭、剽窃等进行鉴定?
答:著作权鉴定的对象应是属于事实本身的专门性问题,是否构成抄袭、剽窃是在适用法律对事实进行认定后产生的结果,应由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断,不应委托鉴定部门鉴定。
48、在审理著作权案件时,是否需要对权利人主张权利的客体属不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进行审查?
答:在审理著作权时,应对权利人主张权利的客体是否构成著作的保护对象进行审查。
49、当事人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合同进行登记的,是否应认定合同无效?
答:有关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合同进行登记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不能以合同未登记为由认定合同无效。
法律适用
50、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适用于哪种情况?
答: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一) 项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是指侵犯著作权人发表权的情况,应适用于侵犯发表权的案件。
51、对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作品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在判决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时,是否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五第第(六)项?
答: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适用于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其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须支付使用费的情况,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作品构成侵权的,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不能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
52、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适用于哪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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