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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文化局、厦门市新闻出版局、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开展严厉查处无证照经营“网吧”、“影吧”、电子游戏机室和批发、零售、出租非法出版物的违法活动的通告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10-16  阅读数:

厦门市文化局、厦门市新闻出版局、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开展严厉查处无证照经营“网吧”、“影吧”、电子游戏机室和批发、零售、出租非法出版物的违法活动的通告

 

  为了严厉查处无证照经营“网吧”、“影吧”、电子游戏机室和批发、出售、出租非法出版物的违法活动,使我市文化市场朝着繁荣、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无证照经营“网吧”。凡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没收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依法处以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无证照经营“影吧”。凡擅自设立“影吧”的,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给予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音像制品,并依法处以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无证照经营电子游戏机室。凡擅自设立电子游戏机室的,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经营所用的器材设备等,并依法处以罚款。

  四、严禁批发、零售、出租盗版音像制品、图书和电子出版物等非法出版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物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没收违法经营的非法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有功者,按照《厦门市举报“制黄”、“贩黄”、侵权盗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励,并对举报人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5116851、5116871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文化局

                       厦门市新闻出版局

                       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厦门市公安局

                       厦门市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

                       二00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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