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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收缴市场侵权盗版音像制品的通告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10-16  阅读数: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收缴市场侵权盗版音像制品的通告

 (琼府办[1995]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复制、出租和销售侵权盗版音像制品,不得从非国家批准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经营。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有进入市场的侵权盗版音像制品将由政府有关部门清理收缴,对有严重侵权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惩处。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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