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10-16 阅读数:81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收缴市场侵权盗版音像制品的通告
(琼府办[1995]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复制、出租和销售侵权盗版音像制品,不得从非国家批准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经营。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有进入市场的侵权盗版音像制品将由政府有关部门清理收缴,对有严重侵权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惩处。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