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10-16 阅读数: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南天合世嘉文化有限公司代收卡拉OK节目著作权使用费有关税务问题的函
(湘地税函〔2008〕109号)
湖南天合世嘉文化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代收卡拉OK节目著作权使用费运营方式说明及有关税务问题咨询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著作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44号)规定,拥有无形资产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所有权人”)授权或许可他人(以下简称“受托方”)向第三者转让“所有权人”的无形资产时,如“受托方”以“所有权人”的名义向第三者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所有权人”承担,对“所有权人”应按照“受托方”向第三者收取的全部转让费依“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受托方”取得的佣金或手续费等价款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项目征收营业税。你公司受中国音像协会的委托在湖南省范围内向各卡拉OK营业场所收取节目著作权使用费,不拥有相应著作权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中“代理”项目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向中国音像协会实际支付著作权使用费后的余额,纳税地点为你公司机构所在地。
二○○八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