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2-03-30 阅读数: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上海科技专著出版资金章程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1月 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
上海科技专著出版资金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上海科技专著出版资金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特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条 上海科技专著出版资金(以下简称资金)委托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资金收支等财务管理工作;资金单列账目,专款专用。
第三条 上海科技专著出版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协商委任;管委会办公室人员由管委会委派。
第四条 上海科技专著出版资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的组成采取聘任制,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协商后联合聘任,聘期一年。
第五条 资金用于资助:(1)由本管委会指定出版社出版的科技专著系列;(2)由上海出版社出版的列入国家或上海市重点图书出版规划的科技学术、应用技术著作;(3)奖励优秀科普作品的创作、出版,奖励资金滚动使用。
第六条 《章程》所称“自然科学范围的优秀科技著作”,主要指自然科学领域内,各学科、各门类优秀的原创性科技著作。选集、文集、全集、传记、教科书、工具书、译著等,暂不列入资助范围。
第七条 资金的申请者为全国各地的科技人员和上海市各出版社。申请者必须是著作权所有人,或有著作权所有人的委托书;申请资助合作作品,须有全体著作权所有人签署的意见书。
第八条 资金资助的著作由上海的出版社出版。
第九条 申请者须认真、如实填写《上海科技专著出版资金申请书》一式四份(个人申请须附本人所在单位推荐材料),并附有申请选题所涉学科两位专家的推荐信。推荐的专家必须有正高级的专业技术职称;推荐信必须对申报著作的内容、同类书比较和学术水平作出评价。
第十条 资金的申请由管委会办公室受理。每年接受申请一次,优秀科技著作在列选阶段、发稿阶段以及印制阶段均可申请;管委会的最后审定期为3月底前。
第十一条 凡接受资金资助出版的著作,著作权人和出版社须签订出版合同;出版时封面必须印有“上海科技专著出版资金”的统一标识,在版权页上印有“本书出版由上海科技专著出版资金资助”字样。
第十二条 在接受资助的著作出版后,出版社须向管委会办公室提供该著作的出版成本核算清单、出版合同复印件和样书5本(套);资金将对资助著作出版过程中所发生费用的不足部分予以弥补。作者稿酬按国家版权局最新发布的稿酬标准上限支付。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于发布之日起开始试行,不尽之处将在实施中逐步修订完善。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二○○○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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