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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的通知
成文时间:2015-07-07信息来源: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关于印发《上海市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的通知
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7月7日
上海市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上海市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评审工作,根据《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结合《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职称工作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各类出版机构(含经本市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刊型连续性内部资料编辑部门,以及地方志、党史、年鉴编辑部门)中专职从事编辑出版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含办理了《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的外省市在沪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设编审(正高级)、副编审(副高级)。出版物(含图书、期刊、音像电子、网络数字等各类别出版物,下同)编辑专业人员(含美术编辑,下同)可申报编审、副编审。出版机构中从事刊型连续性内部资料的编辑及其他出版专业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员,可申报副编审。
第四条申报编审、副编审任职资格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党的出版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出版系列实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重点考察申报对象的专业技术能力、专业理论水平、专业工作业绩。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学历、资历
一、编审
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学历,取得副编审任职资格后,担任副编审职务5年以上。
二、副编审
l.获博士学位,从事出版专业工作2年以上;
2.获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学历,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编辑、技术编辑、一级校对,下同)5年以上;
第七条职称语言、计算机应用能力
申报编审、副编审任职资格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本市规定参加职称外语(古汉语)等级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第八条继续教育
申报编审、副编审任职资格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应接受继续教育,完成规定的学习要求。继续教育的具体要求,按本市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评审标准
第九条编审
一、专业技术能力
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具备下列专业技术能力之一:
1.负责出版机构选题、出版计划的策划、组织实施,取得显著成绩。
2.负责重点出版物(指经单位申报、本市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下同)选题、出版计划的策划、组织实施,取得显著成绩。
3.负责专业性或学术性强的出版物的策划、组织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4.担任重点出版物的决审,能解决审稿中的疑难问题。
5.担任在全国同类期刊中有重大影响的期刊主编(执行主编)、副主编,并负责期刊的决审工作;或担任在全国有影响力的重要栏目的责任编辑(主持人)。
6.负责和担任国家级重点出版物的整体装帧设计,设计效果对诠释出版物内容、提升出版物品质起到关键作用。
二、专业理论水平
提交2篇在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独立撰写的,有较高学术水平、观点和论证有深度的,市级及以上重点出版物、重点栏目/专题、获奖作品的策划报告或审读意见,并在论(译)著方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市(部)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独立发表2篇论文;或1篇独立发表,2篇以第一作者发表。每篇论文字数不少于5000字。其中,至少1篇是编辑出版方面的论文(转评除外)。正式出版独立撰写的10万字以上的学术专著(包括文艺创作),或12万字以上的译著,可视作1篇论文。
2.个人撰著的作品在全国性出版物评奖中有1种获奖,或在全国专业性出版物评奖、省市(部)级出版物评奖中有2种获奖。
三、专业工作业绩
1.能正确地履行副编审职责,完成本职专业技术工作,并能体现相当的专业水平,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成绩优异,经考察表明,能履行编审职责。
2.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在编辑专业岗位上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主要参与策划或组织省市(部)级以上重点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工作,独立完成某一方面的工作;所编辑的出版物有1部获得国家级出版物奖(含提名奖),或2部获省市(部)优秀出版物奖(一、二等奖)。
(2)主要策划或组织出版的多种出版物,在思想、文化、科学、艺术等方面有较高的学术价值、使用价值、文化积累价值或文献资料价值,并获专家认可;教育、少儿、大众类等类别的出版物取得良好社会反响与显著经济效益,有广泛的文化传播效应,并获专家认可。
(3)主要策划或组织编辑的期刊获1次国家优秀期刊奖,或2次全国性期刊专项奖或省市(部)级优秀期刊奖。
(4)书刊装帧作品或美术作品有l项获国际级装帧艺术奖或2项获国家级优秀书刊装帧设计奖或国家级美术作品奖(一、二等奖);或多种书刊装帧设计取得较高的社会评价,并获专家认可。
第十条副编审
一、专业技术能力
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具备下列专业技术能力之一:
1.参与重点出版物选题、出版计划的策划、制订、组织实施,并独立担任其中一方面工作。
2.负责常规出版物选题、出版计划的策划、制订、组织实施,或担任专业性或学术性强的出版物的策划、组织工作。
3.担任出版物的复审或决审及重点出版物的责任编辑,能解决审稿或编辑中的疑难问题。
4.担任期刊的主编(执行主编)、副主编,负责期刊的复审工作,或担任重要栏目的责任编辑(主持人),或能够胜任重点稿件的策划组织工作,体现出对选题、出版计划的策划能力及对稿件的审读与编辑能力。
5.负责省市(部)级及以上重点出版物的整体设计,设计效果对诠释出版物内容、提升出版物品质起重要作用。
6.负责重要出版物的编辑校对、印制工作,对提高出版物的编校、印制质量起关键作用。
7.规范编辑出版流程,对提升出版物的出版管理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8.参与编辑选题策划,负责单位图书宣传和市场营销、重点出版物的市场调研与分析,能针对某一专业领域给出有质量的调研报告。
二、专业理论水平
提交2篇在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独立撰写的、有较高学术水平的重点出版物、重点栏目/专题的策划报告或审读意见,或2篇在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独立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工作总结报告(包括出版物装帧设计、校对工作等),并在论(译)著方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市(部)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独立发表2篇论文;或1篇独立发表,2篇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字数不少于3000字。其中,至少1篇是编辑出版方面的论文(转评除外)。正式出版独立撰写的8万字以上的学术专著(包括文艺创作),或10万字以上的译著,可视作1篇学术论文。
2.个人撰著的作品在全国专业性出版物评奖、省市(部)级出版物评奖中有1种获奖,或在省市(部)级专业性出版物评奖中有2种获奖。
三、专业工作业绩
1.能完成本职专业技术工作,并能体现相当的专业水平,在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成绩优异,经考察表明,能履行副编审职责。
2.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在编辑出版专业岗位上成绩突出,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参与策划或组织省市(部)级及以上重点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工作,独立完成某一方面的工作;所编辑的出版物有1部获国家级出版物奖(含提名奖),或2部获省市(部)优秀出版物奖(一、二等奖)。
(2)参与策划或组织出版的多种出版物,在思想、文化、科学、艺术等方面有较高的学术价值、使用价值、文化积累价值或文献资料价值,并获专家认可;教育、少儿、大众等类别的出版物取得良好社会反响与经济效益,有广泛文化传播效应,并获专家认可。
(3)参与策划、组织编辑的期刊获省市(部)级及以上优秀期刊奖;或策划、组织编辑的期刊(专栏)已形成明显的自身特色和风格,并获专家认可。
(4)书刊装帧作品或美术作品有l项获国家级装帧艺术奖或国家级美术作品奖,或2项获省市(部)级优秀书刊装帧设计奖(一、二等奖);或多种书刊装帧设计有良好的社会反响,并获专家认可。
(5)研究解决技术编辑或校对中的重大技术疑难问题,在提高出版物质量和指导培养技术编辑、校对专业技术人员方面有较大的贡献。
(6)在选题管理、执行方面有较强能力,参与出版单位选题计划的制订,负责年度选题计划的贯彻执行。
(7)具有编辑出版工作业绩,或具有良好的编辑素养,能落实编辑意图,提交成熟的营销方案,在提高出版物市场份额方面有突出贡献,负责营销的出版物取得良好社会反响与显著经济效益。
第四章评审组织
第十一条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上海市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简称“出版高评委”)评审。
第十二条“出版高评委”下设文学、社科、科技、艺术(含舞蹈、音乐、美术等)4个专业学科组,负责对申报对象按专业学科进行评议,对申报对象提交的学术论文(著)等进行评议鉴定,并按需要组织业务答辩。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对未达到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规定任职资历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不受理申报。
第十四条近两年内严重违反出版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直接责任者,或正在查办中的人员,暂不受理申报。
第十五条对于已评聘其他相关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因工作需要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转入编辑出版岗位后从事专业工作1年以上,可申报转评同一级别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对于转评取得副编审任职资格、申报编审任职资格的,须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其中在编辑岗位工作3年以上。
第十六条在申报过程中,伪造学历、资历、论文等弄虚作假者,或隐瞒第十四条情况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或取消申报,对已评审通过的,将取消其相应的任职资格。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和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7月31日。原《上海市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条例(试行)》(沪职改办[2000]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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