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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09-03-15  阅读数:

  

第十八条 报刊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产品,应按每千字50元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付酬。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纯理论学术性专业报刊,经国家版权局特别批准可适当下调付酬标准。
  报刊转载、摘编其他报刊上已发表的作品,著作权人或著作权人地址不明的,应在一个月内将报酬寄送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代为收转。到期不按规定寄送的,每迟付一月,加付应付报酬5%的滞付费。

  第十九条 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稿酬标准为可变标准,国家版权局将根据国家公布的物价涨落指数和书价涨落情况,不定期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作者自费出版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 出版社、报刊社可根据本规定,视具体情况制定实施本规定的付酬办法,并报国家版权局备案。
  少数享受国家财政补贴或情况特殊的出版单位,经国家版权局特别批准,可适当下调付酬标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9年6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的有关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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