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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公告(2010年第1号)

来源:知识产权学术与实务研究网  作者:  时间:2011-10-15  阅读数:

  第四类,1000万元人民币≤N<5000万元人民币的影片。

 

  第五类,N<1000万元人民币的影片。

 

  第六类,未进院线上映的影片。

 

  收取著作权使用费的电影作品包括:所有取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且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的影片。其中,美术片长度超过110分钟的,按110%计算,长度等于、少于85分钟的,按85%计算;科教片、(新闻)纪录片大于、等于或少于60分钟的,分别以100%、90%及80%计算。

 

  一、网络

 

  通过有线或无线网络提供用户在线观看或下载影片,使用的是电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影片类别的不同,其使用费分别按以下两类办法结算:

 

  (一)第一、二、三、四类影片的著作权使用费按用户点击次数×每次点击费用×35%计算,但是使用者应在取得使用许可时支付基本使用费:

 

  第一类影片,距首映两年内的,基本使用费下限为10万元/部年,其后每年递减20%,至12000元/部年不再递减;

 

  第二类影片,距首映两年内的,基本使用费为8-10万元/部年,其后每年递减20%,至10000元/部年不再递减;

 

  第三类影片,距首映两年内的,基本使用费为6-8万元/部年,其后每年递减20%,至8000元/部年不再递减;

 

  第四类影片,距首映两年内的,基本使用费为4-6万元/部年,其后每年递减20%,至6000元/部年不再递减。

 

  用户点击次数×每次点击费用×35%>基本使用费的,超过基本使用费之后的每一次点击,按20%-25%追加支付;

 

  用户点击次数×每次点击费用×35%≤基本使用费的,则不再追加支付,但基本使用费不减。

 

  (二)一次性结算

 

  第五、第六类影片实行打包收费办法结算,根据打包数量以及影片种类、长度,距首映时间的长短等因素计算,确定为2000-40000元/部年。

 

  二、网吧

 

  网吧使用电影作品一般是通过服务器下载建立数据库提供的。网吧播映影片使用的是电影作品的复制权和放映权(或区别于互联网的局域网内使用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每天的使用费为:电脑总量×网吧每小时收费标准×7.5%。

 

  三、视频点播(VOD)

 

  由VOD运营商向用户(包括宾馆饭店)提供电影作品,使用的是电影作品的复制权和局域网信息网络传播权。

 

  使用第一、二、三、四类影片在按点击次数收费时,应先缴纳基本使用费,再结算使用费:

 

  (一)每年每部影片的基本使用费:由VOD运营商确定的该部影片每次点击的单价×33.3%×终端用户数×10%

 

  (二)年度使用费的计算方式是按VOD运营商确定的每次点击该影片的单价×30%×年点击次数,即为每部影片每年的使用费。

 

  基本使用费必须预付,次年结算。年度使用费少于基本使用费的,基本使用费不退;多于基本使用费的则须补足。

 

  使用第五、六类影片或第一、二、三、四类影片点播下线后纳入打包收费的,每部影片的使用费根据用户数量、距首映时间的长短及影片本身的可看性确定为5000-50000元/年。

 

  四、交通工具

 

  飞机、火车、轮船、长途汽车等交通工具目前一般都是通过各自公司或中介公司提供并建立的数据库播映影片,使用的是电影作品的复制权和放映权。其使用费标准如下:

 

  (一)飞机和火车:

 

  在影片首映两年内,其覆盖范围超过10000架次(列次)/年的,每年每部影片的使用费为:

 

  第一类影片,2.5-5万元;

 

  第二类影片,1.8-2.5万元;

 

  第三类影片,1.6-1.8万元;

 

  第四类影片,1.4-1.6万元;

 

  第五、六类影片2500-14000元。

 

  覆盖范围在10000架次(列次)/年以下的,使用费减半。

 

  影片首映两年后,使用费可酌减。

 

  (二)轮船:

 

  影片首映两年内,其覆盖范围超过5000航次/年的,每年每部影片使用费为:

 

  第一类影片,10000-11000元;

 

  第二类影片,9000-10000元;

 

  第三类影片,8000-9000元;

 

  第四类影片,7000-8000元;

 

  其余影片因类别和长度不同,800-6000元。

 

  覆盖范围少于5000航次/年的,使用费减半。

 

  影片首映两年后,使用费可酌减。

 

  (三)长途汽车:

 

  凡播映电影作品的长途汽车,不分使用影片的数量及类别,一律实行统收,每辆车每年收取著作权使用费365-500元。

 

  五、非营利性局域网

 

  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非营利性局域网播映电影,使用的是电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按每500户终端为一个计算单位,每个计算单位每年每部影片的著作权使用费为100元。一年内使用满50部影片的按九折计算,一年内使用满100部的按八折计算。

 

  六、音像制品出租

 

  经营影片音像制品出租业务,使用的是电影作品的出租权。每年每个出租点统收电影作品出租权使用费200元。

 

  七、其他

 

  在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领域通过剪辑、汇编电影作品传播的,使用的是电影作品的汇编权。使用电影作品的汇编权必须事先(或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得到权利人的许可。汇编后的作品应得到权利人的认可。其使用费可根据选用量的多少等因素另行商定。

 

  本使用费收取标准为基准价。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可作适当浮动,但浮动幅度由协会理事会讨论决定。

 

  附件5:

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转付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和《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章程》,制定向权利人转付电影作品著作权使用费办法。

       第一章 适用范围和转付类型

  第一条 适用范围

 

  (1)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按《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收取标准》收取的电影作品著作权使用费向电影作品权利人的转付。

 

  (2) 本办法还适用于由协会按与境外相关著作权协会订立的“相互代表协议”委托收取的电影作品著作权使用费的转付。

 

  第二条 转付类型

 

  本办法规定的转付类型包括:常规转付(首次转付和最终转付)、境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的使用费转付和其他转付。

       第二章 转付原则和方式

  第三条 转付原则

 

  (1) 收取的使用费在扣除第三章规定的费用后,其余必须及时足额向作品权利人转付,不得无故拖延,不得挪作他用。

 

  (2) 同一作品向不同使用者因不同使用方式收取的使用费,实行按日历年度汇集后一次转付。

 

  (3) 权利人向协会授权、登记并经核实其所提供的信息准确无误后,可以获得转付的使用费。

 

  (4) 转付使用费必须编制使用费转付记录,载明使用费总额、管理费总额、权利人名称、作品名称、有关使用情况、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数额等事项。转付记录保存期不低于十年。

 

  第四条 转付方式

 

  (1) 使用费的收取和转付必须使用协会指定的账户。

 

  (2) 根据作品使用的实际情况及能掌握的信息详尽程度,实行下列三种转付方式:

 

  精确转付。在使用者能按许可合同提供详尽的作品使用信息,或通过具有权威性的第三方能获得作品使用的详尽信息的情况下,应严格依据这些信息精确地向作品权利人转付使用费;

 

  抽样转付。在使用面较广而使用者又无法提供作品使用的详尽信息的情况下,可按抽样调查的信息实行抽样转付;

 

  平均转付。在作品使用面广、使用单价低而又难以实行精确转付或抽样转付的情况下,可对相关作品的使用费实行平均分配。

 

  (3)同一作品有多个权利人时,应按向协会登记并核实无误的各方分享比例,将使用费转付给各权利人;如各权利人一致同意其中一个权利人代表各方收取使用费,则使用费转付给该权利人。

       第三章 管理费、版权保护基金和准备金

  第五条 管理费

 

  (1) 会员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的使用费,协会按实收使用费提取10%作为管理费,这一比例应当随着使用费收入的增加而逐步降低。

 

  (2) 非会员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的使用费,协会按实收使用费提取15%作为管理费。

 

  (3) 按与境外相关著作权协会订立的“相互代表协议”委托收取的著作权使用费,协会从实收使用费中提取8%作为管理费,非会员电影作品从实收使用费中提取12%作为管理费。

 

  (4) 管理费的使用应严格遵照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的“管理费使用办法”执行,并每年向会员大会通报,接受会员监督。

 

  第六条 版权保护基金和准备金

 

  (1) 从收到使用费至向权利人实行转付期间,使用费产生的利息纳入版权保护基金。

 

  (2) 版权保护基金及其使用办法由协会理事会决定。因确有实际需要而版权保护基金又数额不足时,理事会可提议从使用费结余或转付款项中提取适当比例注入版权保护基金,但必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3) 如因无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明确依据或对作品权利登记有争议,致使其使用费无法转付时,该应转付款项留作准备金。

       第四章 常规转付

  第七条 首次转付

 

  (1) 已按第六章规定登记的电影作品,每年收取的使用费扣除第三章规定的费用后的金额为使用费首次转付总额。

 

  (2) 在日历年度使用费收取工作完成后一个月内开始实行首次转付。

 

  第八条 最终转付

 

  (1) 未按第六章规定登记的电影作品,如使用者合法使用并主动交纳使用费,该项使用费列入准备金。权利人两年内作补充登记的,在登记日后一个月内可获得最终转付;逾期两年不作登记的,该项使用费纳入版权保护基金。

 

  (2) 按第三章第六条(3)留取的准备金,在确定法律依据或权利登记争议解决后一个月内,实行最终转付。

       第五章 境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的使用费转付和其他转付

  第九条 境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的使用费转付

 

  (1) 境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的使用费是指境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协会订立相互代表协议并按协议收取的使用费。

 

  (2) 境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的使用费实行单项结算并在收到使用费一个月内向权利人转付。

 

  (3) 境外收取的使用费一律按兑换日牌价向作品权利人转付人民币。

 

  第十条 其他转付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协会理事会的决定,对某些作品实行其他转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作品登记

 

  (1) 纳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电影作品必须由权利人向协会登记,并与协会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

 

  (2) 作品登记必须载明作品名称、权利人姓名或名称、著作权转让情况(已转让的应注明年限及受让方姓名或名称)、出品和首映(首播)日期等详细信息。

 

  (3) 从作品登记的日历年度开始,权利人可以获得转付的使用费。

 

  第十二条 协会作品库

 

  (1) 协会作品库包括协会会员授权协会管理的所有电影作品。

 

  (2) 协会作品库还包括权利人自己独立授权的电影作品和境外同类组织与协会签订相互代表协议所授权的电影作品。

 

  第十三条 办法的实行和修改

 

  (1) 本办法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公告后实行。

 

  (2) 本办法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提请会员大会通过并报请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

 

  本办法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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